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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营权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论经营权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刘凯湘


【全文】
  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思路应该是:从简单的放权让利、均衡国家和企业的利益关系,走向确立企业的独立财产权利、明晰国家和企业的产权关系。不少人认为,关于国有企业财产权利法律性质的理论纷争已趋统一,现在的关键是如何将企业的经营权落于实处,加快经营权的依法到位。[1]也有人断言,曾经作为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依据的两权分离理论已经完成其历史使命,现在必须寻找新的理论来阐述国家与企业的内在关系。[2]笔者认为,企业改革实践中遇到的诸多困惑与难题,乃因人们对产权理论在认识上的歧异甚至混乱所致。由于我们未能科学地阐发两权分离理论的内涵,不仅使得人们对这一理论丧失了信心,而且在实践中无法依据这一理论确立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正确关系,甚至使这一理论在适用上发生了极大的变异,致使有的人把它视为企业进一步改革的束缚因素。因此,重新巡视近年来企业改革的实践,反思八十年代中期政府慎重提出的两权分离理论,科学地阐释这一理论的深刻内涵,尤其是科学地认识经营权的本质、法律特性及其对于企业独立人格的重大意义,对推进企业的深层次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确立国家与国有企业之间的正确的产权关系,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一、经营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 
   
  经营权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事权利,源于法律主体最基本的财产权利――所有权。在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所有权权能同所有权本身的分离已趋萌芽。马克思主义在分析封建土地关系时写道:“直接生产者不是所有者,是占有者,并且他的全部劳动依照法律都属于土地所有者。”[3]土地的用益物权成为封建社会重要的财产权利制度。随着社会经济由简单商品生产进入发达商品生产形态,所有权权能同所有权的分离有了质的飞跃。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私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迅猛发展,社会财富与日俱增,交换途径日益宽广,经营方式愈发多样,尤其是股份公司的产生和大量创设,以社会化的联合生产方式取代了资本主义早期的独资或合伙经营生产方式,无数的社会资金得以集结,庞大的生产要素得以组合,使得资本的真正所有者日趋从具体的生产经营过程中脱离出来,成为收取利息或股息的单纯的货币资本家或股票持有者,而对企业享有独立经营权的人成为单纯的企业经营者。换言之,资本的所有者并不直接经营资本,而资本的经营者并不拥有资所有权。在这一关系中,资本的所有者的追求目的是货币的增殖,即利息或股息,为此他仍需依赖所有权的法律保护而实现其利益;同时,资本的经营者为了独立地使用和支配企业财产,有效地参与各种民事活动,成功地实现商品交换,也需要法律对其经营权加以确认和保护。由此,资本所有者的所有权退化为单纯的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而经营者的经营权必须体现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独立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企业财产的各项权利上。 
  经营权必须独立于所有权,就法律技巧而言,应寻找持有这一权利的法律主体。“企业财产”已经是一个崭新的概念,它表明投资者的出资已游离于投资者的支配权限之外,形成一个独立而统一的财产集合体。法律必须相应地为这一财产集体设置有效的“监护人”。于是,企业这一经济实体的法律拟制人格――法人制度应运而生了。法人制度不仅解决了经营权的主体归属难题,更主要的是适应了所有权同经营权分离这一商品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为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经营权是以资金、原材料、设备、不动产、技术等综合生产要素为客体,以与市场交换相连接的现代生产经营为手段,以实现财富增值从而使出资者和经营者共享利益、共同发展为目的。显然,经营权是商品经济发展到成型阶段的产物,它是法人独立人格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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