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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审批制度改革与中国预算法的完善

  再次,取消县级以下政府追加预算的权力。因为县乡两级政府级别较低,不需要应付国家宏观经济调控以及国防安全的特殊情况,如果发生重大自然灾害而无法通过本级预算自求平衡时,可以通过上级政府转移支付的途径加以解决。
  
【注释】  参见苏永钦:《走向宪政主义》,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4年版,第258、259页。
德国预算审批完全采用立法程序,预算案必须在联邦法律公报上公布方为有效,因此,从形式上看,预算却是法律。参见孙尚清、于中一等主编:《商务国际惯例总览(财政税收卷)》,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年6月第1版,第42页。
以上内容参见黄锦堂:《论立法院之预算审议权》,裁《台大法学论丛》第27卷第3期,第14-27页。
参见《预算法》第24条、第38条
所谓科目流用,在预算审批的环节是指,在不改变预算草案收支总额的前提下,预算科目相互之间的资金调用,也即改变预算资金的使用方向或项目。
参见包丽萍等编著:《政府预算》,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2版,第29、39页。
参见张守文:《“第一税案”与财税法之补缺》,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关于财政联邦制的特征,参见孙开著:《政府间财政关系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4年12月第1版,第125—133页。
参见《宪法》第89条、《预算法》第141516条
参见李诚、张永志:《人大预算监督的四类十八个问题研究提纲》,载《中国人大》1999年第1期,第22—25页。
会议期间,预算案加密级,不能做到代表人手一份,且会后收回,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预算审议的效果。
在中国目前的财政体制下;乡镇一级作为独立的预算主体条件并不成熟。因此,我们不赞成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而主张五级政府四级预算。这样可以保证每一级预算主体真正独立行使职权。
参见徐亚文:《正当法律程序简论》,裁武汉大学法学院主办:《珞珈法学论坛》(第一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第254页以下。
参见陈世荣:《立法程序研究综述》,载李步云主编:《立法法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第338、376页。
预算法》第53条
参见《预算法》第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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