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房优惠是国家政策而非单位恩赐
冯其江
【关键词】福利房 房产证 案例
【全文】
一、儿子升初中 才知房产证重要
房产证除了能证明自己是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之外,有时还有特别的用途。本案的文汝女士对此深有体会。2004年9月1日,文汝儿子该升初中了。附近的重点中学29中要求,凡是房屋所有权证和户口住址统一的小学毕业生即可免费就近入读该校。文汝居住的小区正好位于该重点中学学区内,其儿子有户口,符合入读该校条件。然而在文汝向单位讨要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证时,却遭单位拒绝。这样,不仅造成文汝儿子丧失免费入读该重点中学权利,而且迫使文汝额外支付1.2万元跨区费让孩子入读其它中学。自己的房产证被单位无理扣押,导致文汝经济受损并引发了本案纠纷。(本案原告文汝,被告芜湖某变电厂,案由: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纠纷。)要想深入了解本案,故事还得从头说起……
二、单位为什么 扣押了职工房卡
文汝现年36岁,原系芜湖某变电厂职工。1989年9月,文汝进入芜湖某变电厂工作。2001年1月,文汝与该厂解除了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关系到1997年2月这段时间,文汝与单位办理了停薪保职手续。停薪保职前文汝曾在单位从事过一段时间的销售工作。1995年下半年,文汝单位进行集资购房。1996年3月,文汝交了首批集资购房款。不久,又先后交了部分购房款。1998年7月,文汝取得了一套单位集资建造的房屋。该房屋位于长江路125号601室,建筑面积80.58平方米。2000年8月,文汝又按照当时房改房政策,补了差价,购买了该601室百分之百产权。2000年12月,文汝并向单位交纳了办理该房屋产权证书的有关费用。2000年,芜湖某变电厂按规定给分到福利房的职工办理了房产证。同样,单位也给文汝办理了上述房屋的产权证书,但却始终未将房产证交给文汝。
2004年9月13日,文汝在经多次讨要无果后,向当地法院提起了诉讼。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芜湖某变电厂返还自己坐落于长江路125号601室房屋产权证书并赔偿自己为讨还房产证所产生的交通费、证据复印费、房屋管理部门出具所有权证证明费等计320元。
被告芜湖某变电厂庭审中辩称,文汝所购房屋是单位集资新建并以成本价出售给本企业职工的福利房。取得福利分房既有权利也有义务,不完成厂里的任务理应得不到厂里的福利。而文汝未完成厂里给她的工作,尚有31787.2元货款没有要回来。单位是因文汝在工作期间尚有其他工作纠纷才扣留其房屋产权证书的,没有给文汝房产证单位没有过错。另外,文汝索赔的交通费等各项损失与本案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也没有证据证实。综上,要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