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让-马克·夸克:《合法性与政治》,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5月版,第1页。
:尤尔根·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128页。
参见:Steven H.Gifis Law Dictionary:Justification, :Barron’s Education series,1996
参见:刘泽华主编:《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史》,南开大学出版社,1992年1月第一版。
郑春燕:“当合法性遭遇正当性”,《浙江学刊》,2004年第4期。
参见:王慎之主编:《西方经济思想库》(第三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43页。转引自:郑春燕:“当合法性遭遇正当性”,《浙江学刊》,2004年第4期。
所引资料未注明者均自:哈贝马斯著:《重建历史唯物主义》,郭官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12月第一版。
页13。
页13。
页9。
页321。
页303—304。
页12。
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的理论》,下卷,第415页。转引自:哈贝马斯著:《重建历史唯物主义》,郭官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12月第一版,第10页。
页155。
[挪]朗内·斯莱格斯塔德:《自由立宪主义及其批评者:卡尔·施密特和马克思·韦伯》,[美]埃尔斯特、[挪]斯莱格斯塔德编:《宪政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潘勤、谢鹏程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44页。转引自:郑春燕:“当合法性遭遇正当性”,《浙江学刊》,2004年第4期。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第二版,第2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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