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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危机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兼评哈贝马斯的“现代国家的合法性问题”等合法性论说

  
【注释】  :让-马克·夸克:《合法性与政治》,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5月版,第1页。

:尤尔根·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12月版,第128页。

参见:Steven H.Gifis Law Dictionary:Justification, :Barron’s Education series,1996

参见:刘泽华主编:《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史》,南开大学出版社,1992年1月第一版。

郑春燕:“当合法性遭遇正当性”,《浙江学刊》,2004年第4期。

参见:王慎之主编:《西方经济思想库》(第三卷),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43页。转引自:郑春燕:“当合法性遭遇正当性”,《浙江学刊》,2004年第4期。

所引资料未注明者均自:哈贝马斯著:《重建历史唯物主义》,郭官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12月第一版。

页13。

页13。

页9。

页321。

页303—304。

页12。

哈贝马斯:《交往行动的理论》,下卷,第415页。转引自:哈贝马斯著:《重建历史唯物主义》,郭官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12月第一版,第10页。

页155。

[挪]朗内·斯莱格斯塔德:《自由立宪主义及其批评者:卡尔·施密特和马克思·韦伯》,[美]埃尔斯特、[挪]斯莱格斯塔德编:《宪政与民主――理性与社会变迁研究》,潘勤、谢鹏程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44页。转引自:郑春燕:“当合法性遭遇正当性”,《浙江学刊》,2004年第4期。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6月第二版,第2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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