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认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显然,社会主义的执政党同样必须解决经济持续增长和在经济持续增长的过程中控制经济的政治任务,只有这样,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领域才能和谐发展,使合法性得到加强,并进一步促进政治当局(中国共产党)合法性的增强,提高其控制能力,使经济进一步的发展成为可能。《中共中央十六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要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不断提高驾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能力,扭住经济发展这个中心不动摇,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这表明,无论是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来说,实行市场经济制度和控制市场经济的能力是政治当局的合法性的基础。不过,需要指出的是,首先,对于“晚期资本主义”而言,市场经济制度已经是一个事实,而对于中国社会主义而言,建设并完善市场经济制度仍是一个时期的任务。其次,合法性的核心不仅仅在于经济的持续增长,而是在于政治当局控制经济系统,并解决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导致的社会“生活领域”中出现的问题的能力。特别是对于社会主义而言,经济发展本身只能是社会目标之一,而社会目标和人的发展目标不容须瞬忽视,否则,最终不仅会使社会主义丧失制度优势,而且会随着合法性、忠诚度的降低而丧失对经济系统的控制能力,使经济运行失去可控性。
哈贝马斯认为,行政计划需要拥有合法的权利[24]。日益增长的合法性需要,“今天必须用(建立在普选权基础上的)政治民主手段使其得到满足。但是,形式民主的手段费用巨大。”“(国家)必须考虑到居民的普遍利益,并把这种利益维持在必要的程度上,以免使群众对国家的忠诚降低到引起冲突,使国家失去合法性。”哈贝马斯一方面指出了利益妥协需要一种政治民主手段,但另一方面也指出了“形式民主”的困境——花费过大。他还指出了一种意见,那就是说,“国家可以随着使行政系统不依赖于合法的意志形成来摆脱合法性问题。”通过富有“表现力”的符号和象征同行政管理的工具性的功能的分离,来为国家避开合法性问题服务[25]。其实,这样的观点就是使民主“形式化”,抛开民主的实质性的“决定”价值,而使行政系统的决定技术上合法化、“自我”合法化。哈贝马斯并没有指出合法性需求、利益妥协和分界以及花费巨大的形式民主之间的紧张关系如何缓解。
同样,《中共中央十六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不段提高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能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如果我们把人民当家作主理解为民主的实质决定作用,依法治国的“法”理解为利益的妥协和分界,那么,社会主义的中国同样面临这如哈贝马斯所言的实现民主的巨大成本问题、民主对利益分解的实质性决定价值问题两大历史性课题。而在民主实质性决定的问题上,不仅仅存在效率这一客观障碍,也存在国家间竞争这一影响利益分界的重要变量如何进入民主决定系统的问题。另外,尽管我们可以引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这样的技术性决定系统,但是,“技术性”的决定和貌似价值中立的行政系统“输出”的决定是有助于还是有损于政治当局的“合法性”地位最终也必须经过群众的合法性意识衡量,而没有体现“合法性意识”价值手段的技术性决策系统事实上是无法衡量合法性的,其实质必然也是有损于合法性和民主的实质决定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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