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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危机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兼评哈贝马斯的“现代国家的合法性问题”等合法性论说

  
  二、哈贝马斯的合法性论说
  
  哈贝马斯认为[7]:所谓合法性问题,也就是一个政治制度,一个政权的威严和权威能否得到人们信任和承认的问题。[8]他同时认为,一、后工业社会完全有能力采取措施,解决自身面临的问题,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种种干扰和不符合人们意愿的副作用就会减少,并且不一定能够转化为合法性的丧失。因此,晚期资本主义社会能够把社会中发生的利害冲突限制在个人的范围内,使之不能形成阶级的利害冲突[9]。二、他强调人们行为的协调应以共同的规范为基础,而共同的规范是由人的统一认识促成的。实现这一目标的方法就是对话[10]。其前提是:同行为规范联系在一起的公认的要求只能是用目的在于取得共识的辩护来实现[11]。哈贝马斯的合法性理论是基于其对“晚期”资本主义的诸多现象的认识而提出的。例如,他提出有关危机的现象包括:生态的平衡、人类学的平衡和国际的平衡[12]。同时,他也指出:晚期资本主义社会的飞速发展,使这个世界性的社会制度面临着一些问题;(但是,)不能把这些问题理解成为这个制度所特有的危机现象。
  社会的发展过程是一个人和制度互动的过程,关于这一点,哈贝马斯指出:社会本身不能单独实现进化,只有当它和行为主体结合在一起时,才能构成一个有进化能力的系统;一个社会,只有在吸取了社会化的行为主体的学习能力的基础上,才能形成新的结构,从而使它的控制能力和调节能力达到一个新的水平[13]。他认为马克思仅仅看到了生产领域,而没有人的交往行为和社会同一性的形成对社会进化的作用。
  作为法兰克福学派的巨擘,作为马克思主义在西方演化发展的一个重要角色,哈贝马斯既看到了所谓“晚期”资本主义存在的合法化危机,又试图以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方式解释社会进化和发展背后的原因,提出了危机论,并以合法性论说的方式试图解决这样的危机,进而试图在渐进式的更新的前提下,以哈贝马斯式的“互相理解”[14]的“民主”来实现社会稳定。总体而言,哈贝马斯的理论尽管在一定程度上运用了马克思的分析方法,甚至对马克思的社会学方法还有较大发展,强调人与人之间客观联系对社会发展的作用,但是,他也不讳言其理论的辩护性基础:“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是以资本主义制度为核心形成的,而这个制度的核心,(是)确定社会一体化的既定形式。”[15]
  尽管哈贝马斯的思想是建立在保留现行资本主义制度的基础上的,但是,其思想仍然具有十分可观的借鉴价值。尤其重要的是,哈贝马斯通过“互相理解”的方式提出的新型民主思想。传统上,社会契约论、代议制民主和权利限制作为经典的资本主义社会组织方式,具有难以辩驳的“辩护水平”。尽管早至卢梭就曾提出:真正的民主从来没有过,而且将来也不会有,但是,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初期阶段,生产资料的小规模个人占有的经济关系和法律绝对保护私有财产的社会制度使改造传统的民主方式的任务并不紧迫。但是,随着跨国公司等法律、经济和文化巨人的出现,个人的意志和政治参与程度及效果受到极大的压迫,传统上的自由主义下的代议制民主遇到了一定的危机。哈贝马斯关于合法性问题的思路同时提供了以辩护水平为尺度的社会弥合的解释性手段,同时他的思想也不仅仅停留在“辩护”上,而是将合法性的辩护与解决性手段相结合,以解释来促进解决,这就“弥补”了马克思从社会更替的革命角度看待问题而提出的单一的“解决”性的手段,从而使历史唯物主义引进了人与社会的互动,克服了马克思“技术至上”论对人和社会互动的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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