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教育主权与教育安全。教育安全是国家主权的内容之一,国家主权是教育安全的根本保证。由于教育本身具有为本国政治服务的属性,教育开放也为外国利用教育危害本国国家安全和政治利益提供可能,因此,有必要提出教育安全的概念以引起足够的重视。有学者对教育安全作了一些思考,并列举了未来中国面临的部分教育安全问题,但没有对教育安全作出定义和进一步的阐述。[7](P464)笔者认为,教育安全不等同于国家安全,它除了涉及国家安全利益外,还牵涉到民族的兴衰、文化的传承等问题,尤其是在当今世界部分强权国家利用教育服务开放的机会渗透、侵蚀和挑战他国文化和教育制度,因此,我们应从教育的国内背景和国际背景去分析研究教育所引发的教育安全问题。据此,笔者将教育安全定义为国家为维护本国的教育主权,保护教育制度不受外来干涉和侵蚀,有权采取措施保护本国的教育利益的制度总和。对于教育安全的具体内容与适用,笔者将另文论述,此文不赘。
(四)教育主权与教育权、受教育权。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是一对关系密切、互为条件与内容的概念。[8](P29)受教育权是一国公民享有的、不可剥夺的受教育的权利,国家有义务保障公民实现受教育权。广义的教育权包括主权国家兴办教育的权力、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受国家委托行使的教育职权、家长作为监护人行使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的权力等内容。教育主权是教育权和受教育权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是教育主权保护的基本内容。
六、维护教育主权与开放教育服务市场
(一)开放教育服务市场是我国应对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必然选择。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完全排除外来教育和文化的影响是不可能的,也是不明智的,教育服务市场的开放已是不可避免的世界潮流。因此,我国应当恪守“入世”承诺,渐进扩大教育服务的开放,加强对教育贸易的规范与管理。同时,我国也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教育体制改革,实现教育的法制化、产业化、国际化、多元化、现代化和特色化。既要开放本国教育服务市场,又要积极开拓海外教育市场,传播我国的优秀文化与文明成果。
(二)维护教育主权是保护我国教育服务贸易利益的必要保障。我国“入世”时已承诺有限开放国内教育服务市场,所承诺的四种教育服务提供方式无一不与教育主权密切相关。要保护我国的教育利益,必须加快立法,完善立法,在开放本国教育服务市场的过程中,依法维护国家教育主权。根据我国的国情, 笔者建议修改《
教育法》,增加和明确开放教育市场,维护教育主权的条款,制定《教育投资法》,将《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上升为法律,并在其中细化维护教育主权的规定,必要时考虑制定《教育服务贸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