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教育主权初论

  四、教育主权的特征
  基于对教育主权内容的分析,笔者将教育主权的特征归纳为三个方面:
  (一) 整体固有性和部分可让渡性。教育主权和国家主权一样,是主权国家固有的权力,包括教育立法权、教育司法权、教育行政权和教育发展权,这四个部分是有机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但是,教育主权又是可以部分让渡的,即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双边或多边机制相互让渡部分教育主权,最突出的表现就是WTO机制下,各国必须保证本国可能影响贸易(当然包括教育服务贸易)的立法、司法、行政等方面与WTO规则一致,我国就对开放教育服务市场作出了具体的承诺。
  (二) 对内的最高性和对外的独立性。教育主权是国家处理国内教育事务和在国际上保持教育独立自主的最高权力。由于教育不可能完全摆脱政治目的的束缚和意识形态的影响,为维护本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世界各国均把教育直接置于国家的监管之下,国家对内具有至高无上的监管教育的权力。另一方面,国家可以独立地处理对外教育贸易而不受任何外来干涉。当然,这种独立性并不排除国家对教育主权的部分让渡。
  (三) 涵盖内容的综合性与适用范围的单一性。教育本身具有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多种功能,在传播知识、发展文化和维护思想意识形态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而,教育主权涉及国家基本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利益,具有政治性、经济性、文化性。[5]另一方面, 教育主权适用的范围主要在教育服务领域,具有单一性的特征。
  五、教育主权与相关概念
  要正确理解教育主权的涵义,必须区分教育主权和几个相关概念的关系。
  (一) 教育主权与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是“国家固有的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6] (P44 ) 国家主权适用于一切国家事务,具有固有性和不可让与性。教育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但是,如前所述,教育主权在特定情况下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即部分的让渡。
  (二)教育主权与教育产权。在开放本国教育服务的情况下,教育主权是实现和保障教育产权的根本前提,教育产权是教育主权的重要内容。教育产权是指国家或其他教育投资主体对投资形成的教育设施、教育设备及其他教育资源、教育资产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学者提出学校产权的概念,并且认为学校产权“应是影响教育发展的至关重要的东西”。[6](P13)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很有见地,但还不全面。事实上,学校产权只是教育产权的一部分,教育产权应包括因教育投资所衍生的所有资产的所有权。但是,遗憾的是,我国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都没有对教育产权作出明确的规定,即使是最新施行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对此也采取回避的态度,学术界对此也缺乏深入的研究。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