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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主权初论

  二、教育主权的定义
  教育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管理教育事务必不可少的权力。一般认为,主权的概念是法国学者博丹(Jean Bodin,1530-1596)首先提出的,经过不同时期诸多法学家的丰富与完善,已成为国家对外关系中的基本概念。教育作为国家为维护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传承民族文化和维持人力资源再生产的根本途径,必须处于国家权力的直接掌控之下。随着现代社会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和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教育的产业属性得到越来越多的认可,教育服务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内容。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施行进一步推动教育服务的国际化进程。由于教育服务提供的是无形产品,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会直接影响到文化的传承、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引入教育主权的概念和研究教育主权的具体内涵已成当务之急。
  学术界对教育主权的概念或定义并无一致的观点。有学者认为,“教育主权应是国家主权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是主权国家所享有的自主处理对内、对外教育事务的最高权力。”[2](P163)有学者把教育主权定义为“一个主权国家固有的处理其国内教育事务和国际上保持教育独立自主的最高权力”。[3](P11)这两种定义没有本质性的差异, 都揭示了教育主权的本质内涵, 即教育主权包括主权国家在管理教育事务时享有的对内和对外的所有权力,具有最高性、固有性和排他性的特征。笔者认为第一种定义比较准确地揭示了教育主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 本文采用这种定义。
  三、教育主权的内容
  对于教育主权的具体内容学术界少有专门论述,有的学者只是简单提及教育主权可以分为教育立法权、教育行政权、教育司法权与教育监督权[2](P163),但并没有阐述其具体内涵。国家主权包括对内主权与对外主权,前者包括国家管理国内事务享有的最高立法权、最高行政权和最高司法权,后者则包括国家在处理对外关系时享有的独立权、平等权和自保权。作为国家主权在教育领域具体体现的教育主权也应包括国家主权的基本内容;但是,另一方面,教育主权的重要性和适用性更多地在国家开放本国教育服务市场时体现出来,因此,教育主权的内容不能简单地套用国家主权的内容。
  笔者认为,维护教育主权主要目的在于维护本国的政治安定和教育利益,以抵消开放本国教育服务市场时外国教育服务的进入对本国教育造成的冲击和防止对本国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根据教育服务本身特点,笔者将教育主权概括为教育立法权、教育行政权、教育司法权和教育发展权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教育立法权。主权是国家处理本国事务对内对外的最高权力。作为处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基本权力的立法权当然是国家主权的基本内容。而作为国家主权在教育领域具体体现的教育主权也当然包括国家处理教育事务的教育立法权这一基本权力。所谓教育立法权应当是国家制定教育基本制度、教育方针、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基本政策的权力。这一权力是国家固有的而非任何国家或组织的恩赐,但又并非完全不可让渡的。根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我国将逐步开放国内教育服务市场,并且承诺所有的可能影响贸易的法律、法规必须与WTO规则一致,这实际是对我国教育立法权(当然还有其他立法权)的一定限制。由于我国是自愿加入WTO的,这种限制实际上是我国对教育立法权的部分让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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