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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15条的理解与适用

  (二)对建设部答复的评析
  建设部答复的依据是《示范文本》说明第7条规定,即本合同条款由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其答复结合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即《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1条规定,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18条第1款规定,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19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由此看来,解释只是调整房屋的销售和所有权的转移,而不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使用权的转移.但不能根据该司法解释得出房地产权属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的结论.因此,建设部答复的依据不充分.此其一.其二,实践中全国有百分之六、七十的城市不需要对土地进行分户分割的理由本身就有问题,由此推知,全国还有百分之三、四十的城市需要对土地进行分户分割.难道这百分之三、四十的城市需要对土地进行分户分割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吗?另外,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是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不能根据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执行不利,得出法律和法规规定没有意义的结论.其三,该答复有偏袒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嫌疑.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9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部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的部门,答复的意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很有利,客观上有偏袒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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