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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15条的理解与适用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__%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___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示范文本》15条规定的争议焦点
  围绕第15条的争议焦点是:
  1、该条规定的出卖人提供的权属登记材料是仅指房屋所有权登记材料,还是同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材料?
  2、与上述焦点相对应,出卖人是仅向房产管理机关提供材料,还是同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材料?
  3、该条规定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是仅指房屋所有权证书,还是同时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争议的核心是房地产权属的范围.
  三、对《示范文本》15条规定的不同解释与理解
  (一)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解释
  某地房产管理局认为,《示范文本》15条规定的"房地产权属证书"适用于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并颁发统一房地产权证书的情况(即"房、地产权合一").目前,A市的管理现状是房屋权属登记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土地权属登记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未实行房、地产权合一.因此,A市房产局监制的《示范文本》中关于权属登记的条款只适用于房屋权属登记,不适用于国有土地权属登记.国有土地权属登记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二)建设部的答复
  《示范文本》15条规定的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般应理解为在90天内开发商将办理房产证的资料交登记机关备案.因土地使用证分割没有实际意义,对购买人也不构成实体权利的侵害,现全国有百分之六、七十的城市不需要对土地进行分户分割.
  (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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