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15条的理解与适用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15条的理解与适用


孙瑞玺 杜众华 樊利波


【关键词】《示范文本》;房地产;理解;适用
【全文】
  2000年9月13日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对《商品房购销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正式在全国推行.《示范文本》的推行,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合同缺款少项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不确切,而出现显失公平和违法条款;减少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促进合同纠纷的解决;调动消费者的购房热情,促进住房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另一方面,由于当事人在使用《示范文本》作为签约文本时,没有仔细阅读相关内容,或者对相关条款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或者对相关条款理解不一致时,没有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更没有向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请求解释,在履行过程中形成了争议,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示范文本》15条就是一个例证.
  一、《示范文本》15条规定的内容
  《示范文本》15条规定:"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______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项处理: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