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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程序原本不该如此复杂的农村山地使用权纠纷案所引起的法律思考

  假设我国的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很高的话,就不会置国家的法律于不顾,而是仅仅看上面的红头文件行事,而且即使是执行上级部门的文件,也是既不去领会文件精神又不去结合当地的实际贯彻文件精神,上级的文件明确规定在“四荒地”使用权出让时要严格区分“四荒”地和责任山,保护原承包户的合法权益,而基层政府在执行时,却不管三七二十一,不作区分,通统出让,使原承包户和后来的受让户的利益均遭受重大损失,也严重地打击了农民承包山地的积极性,使政府失信于民,严重的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四、我国公民进行诉讼的成本过高,使老百姓不敢打官司从而会引起不良的后果。
  本案中,农民周某几次诉讼下来,花去包括诉讼费在内的各种费用上万元,不仅未能从自己辛勤劳作的土地中得到回报,而且还背上了本不该背负的沉重债务负担。如此下去,老一方面百姓不敢打官司,而另一方面又要解决纠纷,最终,即使良民也会走向用非法的手段解决问题,比如率领亲朋好友打架出气,以寻求心里的平衡,为自己套一个说法。这样,原本就已经十分严峻的农村社会治安形势将会更加恶化,也不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
  五、我国普法的广度、深度、范围和形式急需根本改变。
  假设本案中,当事人对与自己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有最基本的了解,那么,我想周某在丁甲、丁乙带人去挖周某所种的核桃树的事件发生后,不会直接去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之诉,而是首先请乡镇府依法对所争议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确权,然后再根据裁决结果选择救济途径,假设土地使用权被确认给自己,则周某可以找丁甲、丁乙寻求和解或请政府进行调解,实在不行,再向法院提起民事侵权之诉;假设土地使用权被确认给丁甲、丁乙,而周某不服,则周某可就乡政府的裁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那么,他为何没有这样做?这就要怪我国普法工作存在的诸多不足了。众所周知,我国至今为止,已进行了从“一五普法”到“四五普法”的大规模普法活动,可是这种普法无论从广度到深度,还是从范围到形式,都远远无法满足老百姓对法律知识的需求。从广度来说,纳入到普法活动中的法律数量太少并且没有经过科学合理的筛选,即使学了也无法满足群众最起码的需求,根本谈不上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深度上而言,缺乏针对性,不考虑普法对象的实际需要,与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严重脱节,比如对医生普及企业法,对教师普及矿山安全法,对保密人员普及科技法等等,使得大家缺乏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从范围上看,普法活动主要在城市开展,而未覆盖到大部分农村,使得法律知识在我国的大部分人口中未得到普及和宣传,并且,即使是在城市,所谓的普法也就是大家翻书抄答案甚至直接拿着普法部门早已做好的答案进行开卷考试,普法的效果可想而知;从形式上看,普法采取的形式单一、枯燥、呆板,缺乏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和鲜活生动的案例,即使普了法,大家也理解不了更谈不上运用。建议国家应该加大力度支持开办象《今日说法》、《经济与法》、《法治在线》之类的电视节目和开办诸如最近刚开办的《法制与社会》之类的频道来加大普法的力度,以利于老百姓知法、守法、用法、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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