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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程序原本不该如此复杂的农村山地使用权纠纷案所引起的法律思考

  就该案而言,到目前为止,历时三年,至今还无结果,一共涉及到了六步程序,即民事一审、民事二审、一审重审、行政裁决、行政一审、行政二审,加上如果二审法院的裁判作出后很有可能引发的行政再审,那么,这一纠纷将会经历七步程序。我想这其中的原因大家都清楚,那就是我国土地法规定了我国解决土地使用权归属的前置程序是行政程序,不服人民政府作出的裁决的可以在30内起诉,或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在60日内申请复议,本来土地法的立法本意是想依靠行政程序的方便、快捷迅速化解争议双方之间的矛盾,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然而由于当事人普遍都不懂法,尤其是农民由于贫困和无知又不知道或请不起律师咨询,这样本来可以用最短途径解决的纠纷却用了最长途径,从而既加重了自己的经济负担,又浪费了司法资源和自己的时间与精力。
  所以,建议国家将解决此类纠纷的前置行政程序取消,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向法院起诉或向人民政府申请确权。这样的话,民事一审法院就可以在审理周某诉丁甲、丁乙侵权一案时首先对周某和丁甲、丁乙之间到底谁对发生争议的土地拥有使用权作出判断,确认使用权的归属,然后再判断谁侵权。这样的话,即使民事二审作出后,一方或双方不服而申请再审并被法院受理的话,也至少可以省去行政裁决、行政一审、二审和可能引发的再审。这样就节省了行政、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也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二、我国的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素质急需尽快提高。
  假设该案中民事一审法院在决定是否应该受理该案时,得知双方所发生的争议涉及到了使用权发生争议的土地,而法官知道法院在使用权不明的情况下是不能受理该案的,或者即使受理了也将驳回起诉,那么,法官就应该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说明理由,即告诉当事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应该先由乡政府依法对所争议的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作出确权,然后才能向法院起诉。这样,当事人周某至少可以省去民事一审、民事二审、一审重审三个环节,节约了时间、精力和金钱,也节省了行政、司法资源,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然而,基层法院的法官没有这么做,相反却依然受理并作出错误的判决直到被二审法院依法纠正了错误。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基层法院,尤其是西部地区的基层法院法官的素质急需尽快提高。解决此种尴尬的出路在于提高法官任职资格的门槛,然而现实情况是,一方面法官稀缺,另一方面,那些经过千辛万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却因为目前我国人事制度的僵化和存在种种不合理性而无法进入法院。
  三、我国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急需尽快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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