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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程序原本不该如此复杂的农村山地使用权纠纷案所引起的法律思考

一起程序原本不该如此复杂的农村山地使用权纠纷案所引起的法律思考


陈勇


【关键词】山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思考
【全文】
  一起程序原本不该如此复杂的农村山地使用权纠纷案所引起的法律思考
    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勇
  基本案情:
  1983年Y省C州C县X公社M大队与丁甲、丁乙签订了一份责任山承包协议,将Ⅰ、Ⅱ、Ⅲ块山地承包给丁甲、丁乙发展经济,丁甲、丁乙随后在所承包的一部分地上种上了核桃等经济林木。1994年,C州进行全州范围内的“四荒”地使用权出让,M村委会(M大队所改)将所有土地(包括丁甲、丁乙1983年所承包的Ⅰ、Ⅱ、Ⅲ三块山地中的Ⅰ、Ⅱ两块地)收回,当作“四荒”地在全村范围内进行山地使用权出让,在丁甲、丁乙因事外出不在家的情况下,村委会通知二人的妻子(均为文盲)到山地使用权出让现场,在二人的妻子没有作任何表态的情况下,村委会将其视作为二人放弃了州、市文件中明确规定的优先购买权,从而将丁甲、丁乙1983年所承包的Ⅰ、Ⅱ、Ⅲ三块山地中的Ⅰ、Ⅱ两块地出让给了周某,同时丁甲、丁乙和其他村民则分别得到了其他“四荒”地,丁甲、丁乙办完事回村后,得知事情真相,就去找村委会主任,未果。周某在受让到Ⅰ、Ⅱ两块地后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种上了几百棵核桃树。2001年,当核桃树已绿树成荫,眼看就要享受到多年辛勤劳动的结果时,丁甲、丁乙带人去挖周某所种的核桃树,周某气愤之极,于是于同年将丁甲、丁乙起诉到C市(C县所改)人民法院,要求丁甲、丁乙承担侵权责任,法院一审判决丁甲、丁乙败诉,承担赔偿责任。丁甲、丁乙不服,向C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C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判决,C市人民法院在重审后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于是,周某和丁甲、丁乙书面向X乡(X公社所改)人民政府请求对Ⅰ、Ⅱ两块地的使用权作出行政裁决,确定该两块地的使用权归属,X乡人民政府经调查后作出裁决,确定该两块地的使用权归周某,丁甲、丁乙不服,于2004年5月向C市人民法院对X乡人民政府的该行政裁决行为提出了起诉,C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裁决证据不足,故判决X乡人民政府撤销该行政裁决,2004年11月,X乡人民政府和原一审第三人周某均作为上诉人,向C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上诉。目前,该案还在审理之中。
  笔者不想去过多地涉及该案的具体细节问题,只想对该农村山地使用权纠纷案所暴露出的问题作一些法律思考。
  一、我国现行的解决土地等自然资源纠纷的程序过于繁琐,不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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