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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化趋势——WTO《政府采购协议》与我国政府采购立法

多边化趋势——WTO《政府采购协议》与我国政府采购立法


盛杰民、吴韬


【全文】
  《政府采购协议》(The 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简称GPA)是世界贸易组织下辖的四个诸边协议之一。所谓诸边协议(plurilateral agreement),亦称复边协议,是多边协议(multilateral agreement)的对称,多边协议要求世贸成员"一揽子"接受,只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就要受其约束。而对于诸边协议,世贸成员可自愿加入,加入诸边协议并不是成为世贸成员的必需条件;诸边协议只对签字国有效,其所确立的权利与义务并不当然地及于世贸组织的所有成员。 
  从世界范围来看,政府采购立法经历了一个从国内规制到国际规制的发展过程。这个过程不是简单的政府采购立法国际化的过程,更为重要的是,它还意味着政府采购法基本属性的变革。 
  政府采购制度最初只是各国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的一部分。各国实行以公开程序为特征的政府采购制度的动机是节省财政资金,提升采购效率。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后,为复苏经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广泛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干预经济生活,其主要方式是通过扩大政府支出举办公共事业,刺激经济的发展。大量公共工程的兴建直接导致政府采购规模的迅速扩大。政府采购规模的急剧扩张带来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中兴,同时也引起政府采购法在属性上向宏观调控法的嬗变。各国政府逐渐认识到,巨额的政府采购定单不仅可以使采购实体获得所需物品和服务,而且还可支持企业甚至产业的发展,创造就业机会,所以政府采购法律与政策也就被当作实现国家某种社会经济目标、实施宏观经济调控的工具。比如,国内某一地区发展滞后,经济长期不景气,国家会考虑在进行政府采购时对这一地区的企业给予政策性倾斜,以较优惠的条件将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来自该地区的供应商。在各国政府采购中,除上述"支持不发达地区"政策外,采购政策通常还包括"高新技术产业优惠"、"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如站在国际贸易角度来考察,上述政府采购政策往往构成对国内供应商和产品的保护,属于变相的贸易壁垒。特别是为了保护国内工业、促进本地就业,各国在政府采购中纷纷采用"优先购买本国产品"政策,更是明确了对政府采购市场的贸易保护倾向。如美国1933年《购买美国产品法》(Buy American Acts)就曾规定,忆用美国联邦资金购买供政府使用或建设公共工程使用的商品,若非违反公共利益,或国内产量不足,或质量不符合标准,或价格过高,均应购买美国产品。根据此法案,只有在美国商品价格高于外国商品价格25%的情况下才能向国外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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