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转亏损金的数额直接涉及所得税额的多少。由于结转亏损金期限的长短对企业具有重要意义,期限越长对企业的税收优惠越多。故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各国所得税法均对结转亏损金的期限作出限制。
日本规定, 结转亏损金应以平均数额分别计入次纳税年度开始的5个营业年度总收入全额中,或者可先前1年结转,然后将余额向以后5年结转。在规定年限内不结转的,不再允许结转。
美国规定亏损结转期限较长。公司在某一纳税年度的净亏损允许冲减前3年所得额,对冲减部分税务局可予退税, 如冲抵不完可延续在以后15年内冲减。个别类型的所得结转期限更长,亦可选择放弃向以往年度结转。
法国对结转亏损金的规定则较灵活。经营净亏损可向以后5 年结转,因折旧产生的经营亏损可不定期向以后结转。如前3 年内缴纳公司税的公司对可折旧固定资产净投资额达到了同期内折旧额的水平,则公司就可以运用亏损向以往年度结转的方式,其亏损可以前3 年的未分配净利润进行冲抵。如公司以亏损冲抵前期的净利润,则公司有权从财政部门获得其结转亏损额的45%的税收抵免。该项税收抵免可用于支付未来5年的公司税。期满后若仍有余额,则由财政部门以现金补退。
意大利对结转亏损规定的方式多样。凡经营中出现的亏损可以向以后5个财政年度, 以抵免未来的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地方所得税均按会计年度的应税利润缴纳。经营亏损不允许以往年度结转。在企业兼并的情况下,合并公司可以用自己的所得冲抵参与合并的公司所允许的财务亏损(在其净自有资本的范围内),而勿须考虑合并前24个月内发生的实际资产转让、缴款或支付款〔9〕。
荷兰的规定亦有一定特色。亏损可以用前3 年(从最早的年度开始)和后8年的所得弥补,在最初经营的6年之中所发生的亏损可用未来的所得弥补,无时间限制。当公司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亏损结算将受到限制。
我国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对结转亏损金期限的规定同大多数国家的规定是一致的。即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最长不得超过5年〔10〕。这是国家为保障企业均衡发展, 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而实施的一项重要措施,是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这项新实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比我国原有的企业所得税允许延续3 年弥补亏损放宽延长到5年,为企业发展创造了更宽松的条件。但需要强调的是, 企业需要把握亏损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弥补期是以亏损年度后的第一年算起,连续5年内不论是盈利还是亏损, 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度算〔11〕。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