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对固定资产的折旧规定具有一定特色。折旧按财政部分扣的资本成本的一定比例提取,机器设备折旧率从3%—15%不等, 土地不能提取折旧。同时,新购进的资产允许第一年实行加速折旧,加速折旧率为正常折旧率的2.5倍。商誉折旧率最高可达20%,专利、 专有技术以及商标权可分3年摊销。
新加坡固定资产折旧体现了快速的特征。 如机器设备折旧率高达33.3%,使用年限规定3年。
基浦路斯固定资产折旧率规定得很简单。采用直线法计算,机器、设备折旧率为10%,建筑物折旧率为4%。
我国内资企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实行了《
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财务通则》,改革折旧制度,适当提高折旧率。房屋和建筑物、机器设备以及工具、器具等其它固定资产分别按5%、10 %、20%的折旧率进行折旧,从而企业会计折旧高于经济折旧,快于实际磨损,税负降低了2.7个百分点。我国对内资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 原则上采用平均年限法(直线法)和工作量法计算。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下一个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下一个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 %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同时,也允许纳税人采用其它折旧方法,但须由企业申请,逐级上报省、市、自治区税务局批准。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采取直线法计算。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在协议、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从上述各国关于折旧的规定看,各国为了摆脱固定资产“直线法”摊销折旧的传统作法,实行了多样的“加速折旧法”。目前的发展趋势是:较普遍实行了“余额递减法”,改变了固定资产补偿年数平均化的现状,使前期补偿大大超过后期补偿,加速了折旧摊提;采取了高折旧率,即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第一年就可以补偿50%以上;实行固定资产投资的税收抵免;规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通常短于实际可使用的年限。
三、结转亏损金的扣除
所谓结转亏损金,亦称亏损弥补金,是指为准备未来若干年度的巨额支出或损失而计入结转亏损帐目的金额。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以后年度的所得进行弥补,但是,亏损的弥补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结转亏损金与专用基金不同的是,专用基金与本年度收益不构成对应关系,与以后纳税年度收益构成对应关系。因此,结转亏损金在企业会计中不能计入当年正常费用之内,具有税后留利的性质,其实质是对部分所得免税,使企业税负减轻,从而促进企业内部积累,增加企业自有资本。
所得税是以纳税年度为计税期限的,但由于纳税人在各个纳税年度中的盈亏并不总是均衡的,在某一纳税年度有可能会出现净亏损,对于企业从事各种经营活动是一种正常现象。这样若不考虑纳税人在某一纳税年度的亏损情况,仅对其它纳税年度的盈利课税,显然是不符合公平税负的原则。故大部分国家都允许纳税人的纳税年度净损失可向其他纳税年度结转,用以冲抵其它纳税年度的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