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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法中特殊费用扣除的国际比较

    二、折旧扣除
  折旧是对企业固定资产损耗的补偿,有利于加速资本更新以刺激经济发展。折旧越快,固定资产费用的扣除越早,企业当期税款缴纳得越少,投资者获得的税收收益越大。折旧的期限、折旧的速度是影响折旧的二个主要因素。如资本加速折旧虽然没有改变折旧扣除总额,但计算所得税时的年扣除额及扣除的期限改变了,实质上是对纳税人提供的一种税收优惠。对此,各国所得税法均作了相应的规定。
  美国除对大部分不动产折旧实行直接折旧法外,长期以来对机器设备的折旧实行“年位比例法”或“双倍降差法”,允许纳税人在机器设备投入使用的最初几年按照较高的折旧率提取折旧费用。1971年又实行了增加折旧扣除额的“资产折幅制度”。从1980年12月31日,对使用中的资产折旧采用“加速回收成本制度”,自1988年后,对这一制度已作了修改。其修改主要包括:根据资产现行的分类折旧寿命或“资产折旧范围的中点寿命”对资产进行重新分类;对每类“加速回收成本制度”中的资产规定了具体的折旧方式,从而代替了法定的项目表;不动产采用“直线法”折旧,住宅类不动产的折旧年限为27.5年,其他不动产折旧期限为31.5年;合格的动产折旧年限分为3、5、7、10、15或20 年不同类型。对已修改的属3、5、7、10年期限类别的财产, 采用相当于直线法折旧率200%的余额递减进行折扣,余值将采用直线法折旧; 而期限属15年和20年类别的财产将采用150%的余额递减法进行折旧, 余值采用直线法折旧〔7〕。
  日本对折旧的规定虽然没有多大特色,但对投资的税收抵免却有可借鉴之处。抵免的税额可占固定资产购置额的7 %或者占公司法人税的20%。此外,对企业支付的研究和开发费用,可在20%和法人税的10%幅度内抵免。
  奥地利除采取直线折旧法外,也采取加速折旧法。除建筑物和汽车外,其他固定资产第一年可加速提取40%的折旧。如不采取加速折旧,除汽车外,一切固定资产可以原值为基数,多提20%的折旧额,但加速折旧的规定从1989年开始取消。
  英国长期以来对固定资产实行“折旧折扣制度”,对一些产业的不动产允许在投入使用的当年以高达50%的比率提取折扣,剩余部分再按直线法计算折旧;允许对厂房、机器设备等进行折旧扣除。用于科学研究、专利权、专有技术和农业建筑物的资本性支出也可进行资本折旧扣除。
  加拿大对折旧摊提称为资本价值补偿。通常以“余额递减法”为基础,按任选的适宜扣除率计算,并还进行投资税收抵免。原规定用于工业性投资总额的5%可能定减联邦所得税,税改后抵免率为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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