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中小企业必须依赖银行但又难以满足银行要求这一普遍性的问题,在我国当下转型社会中就更加凸显出来。
显然,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更多地是市场的力量造就的,法律上的障碍只是令这一局面变得更加严峻而已。如何了解中小企业的风险?如何克服、减小甚至规避中小企业的风险?这是每一个资金供给者首先面对的问题。一个透明而通畅的信息渠道、充足的资产保障以及良好的治理结构,是消除资金供给方对风险的恐惧心理的制度基础,但却为当下的民营企业所普遍缺乏。可以想见,要解决融资难问题,绝不是一句简单的“法律上松绑”就一蹴而就,而必须首先解决民营企业的风险测度与防范问题。
正是在这一点上,我们看到,民营企业走出融资困境之路应与优化金融监管有机地结合起来。金融监管的内在逻辑就是风险防范,通过各种制度安排来控制、防范金融市场中的风险,维持金融市场的良好秩序,保护所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模式尽管存在一定程度的所有制偏好或偏差,从而削弱了其风险防范功能的正常发挥,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营企业的发展,但是总体上恐怕并不能说已经达到风险防范过度的地步。因为,即使在《
刑法》高举“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三把利剑,金融监管机关不断加强监管力度的今天,依然有不少热衷“空手道”游戏的人在“虚拟经济”的幌子下掏空他人的钱袋。(就在本文初稿写就之日,《北京青年报》又报道了发生在山西的一起特大吸收公众存款案,犯罪嫌疑人为一福建商人,在2000年10月至2003年6月两年半多的时间里,共集资6亿多元。参见《山西特大非法吸储案详情》,载《北京青年报》2004年1月14日A10版。)
因此,一味鼓吹“法律松绑”,而不考虑其他风险防范的配套措施,可能会使一个孙大午、甚至十个象孙大午这样有良心、有道德的民营企业家如虎添翼,创造出更多的财富,但它给整个金融市场造成的冲击或者引发的损失,恐怕远不是这些民营企业的财富增长所能弥补的。甚至对民营企业总体而言,“法律松绑”也未必是一件好事。当民营企业自身尚未建立其良好的风险防范机制,尚无法给市场的资金提供者以信心时,现行的金融监管在一定程度还是提供了一种减少风险的可能性,而一味松绑只会增加市场中的资金提供者的恐慌,驱使它们退出市场而不是提供更多的资金。其结果很可能是:蜂拥而来的民营企业家在最初的兴奋后,依然面对的是融资的困境!
五、民间融资的制度创新
近年来,一些关注中小企业与中小金融机构互动关系的经济学家已经提出了制度改进的建议。例如,北大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的林毅夫教授指出:我国中小企业最有效的融资方式应以中小金融机构贷款和企业自有资金为主。……这就要求建立和完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林毅夫等:《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载《经济研究》2001年第1期。)
我国温州地区民间金融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为上述观点提供了支持。扎根于民间与当地的中小金融机构具有与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天然的亲和力,能够有针对性地解决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灵活、但信息不透明、缺乏担保等问题。一份最近的关于温州民间金融的调研报告指出:第一,这些中小金融结构本身产权设置为股份制,个人出资,产权清晰,与民营企业有共同语言;第二,它们的运作方式灵活,营业时间不限,贷款决定迅速,适应民营企业资金需求金额小,面广、期限短,随机性大等特点;第三,它们扎根于基层,了解企业创办人、经营者。血缘、地缘、人缘纽带以及相应的道德、情理约束,能够减少交易的信息成本。(前引史晋川书,第37页。据1999年9月的统计,民营金融机构对私人、个体和乡镇企业的贷款占到浙江省全部金融机构对上述三类企业贷款的6997%,同书,第3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