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否意味着现行的监管模式与法律框架与民营企业这一当下中国最具活力的经济形态的发展无法共存?为了避免陷更多的孙大午于“不义”,是否必须取消
刑法中的非法集资罪,普遍地赋予企业家自主融资的权利?
四、民间融资的制度困境与金融监管的逻辑
民营企业相对于国有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的“非国民待遇”,在孙大午案件出来后已为众多学者、评论者以充满感情色彩的笔调加以描述。不可否认,这里存在很多体制上的原因,未来的金融监管体制应当更加尊重市场主体(包括民营企业)的权利。然而,这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融资本质上是一种市场行为,是资金供求双方在市场中博弈的过程。金融监管的方式和强度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双方的力量对比,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其关系。正是在这一点上,众多的评论过于聚焦孙大午案的政治层面,而忽视了中小民营企业自身固有的局限性在融资困境的生成中所扮演的角色。这些局限性是无法靠单纯取消金融监管或法律松绑来消除的,恰恰相反,它们指证着金融监管的制度逻辑——风险控制。对这些局限性的克服,也将推动民营企业制度改进以及金融监管优化的双重进程。
有学者指出,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汤敏:《从孙大午事件看中小企业融资改革》,载《财经》2003年11月20日。笔者自此将“中小企业”与“民营企业”互用,一方面是因为民营企业,特别是遭遇资金瓶颈的民营企业基本上都是中小企业,另一方面,我国的国有经济在改革20年后基本上放弃了中小企业,因此中小企业基本上都属于民营的或股份性的。因此,虽然两个概念严格来说是不一致的,但就本文的语境下,“中小企业”与“民营企业”是可以通用的。)
原因在于,中小企业往往缺乏规范的治理结构,信息不透明,外界很难获得其详细的财务信息和其它重要信息,以便对其投资价值进行可靠评价。这就造成它们难以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结果是,中小企业往往只能依赖银行的贷款。然而,由于中小企业的自有资本不足,难以为银行提供合格而足够的担保,因此从银行借贷也并非易事。
从金融机构的角度看,大的金融机构往往愿意面向经营稳定的大企业,这是因为,中小企业整体风险比较高,即使是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美国,中小企业的五年存活率也不到40%,10年存活率更是只有13%。(同上注。)
银行仅收固定利率,就不愿意承担如此大的风险。另一方面,银行这样做也是为了节约交易成本,因为一家大企业从银行购买的服务可能比数十家中小企业之和还要多,故银行更愿意为大企业服务。(史晋川等:《中小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发展研究——以浙江温州、台州地区为例》,浙江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
我国中小民营企业短暂的发展历程,使得上述结构不规范、信息不透明、资本不足、担保不足的问题更加突出,银行普遍缺乏对它们的信用评估经验,资本市场更难以对其敞开大门。同时,发展初期的民营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呈现出金额小、面广、期限短、随机性大等特点,这些都增加了贷款银行进行信贷管理的成本,导致其收益降低。
从资金供给方来看,作为我国当前信贷供给主体的是四大国有银行,它们与中小企业在规模上的悬殊对比进一步加剧了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收益成本的不适配。同时,伴随着国有银行的市场化改制和风险意识的提高,大量中小民营企业因信用级别较低而无法成为银行的客户。(当前各国有商业银行为降低信贷风险,要求贷款客户必须具有A级信用,但大多数中小企业都达不到这一要求。参见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司市场统计与货币分析处:《对中小企业贷款发放情况的调查报告》,载《中国金融年鉴2002》,第720—7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