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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金融监管的制度逻辑 ——对孙大午案件的一个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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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法集资——一个更大范围的考察
  许多评论都把孙大午案视为“因言获罪”,称其对农民问题的大胆直言得罪了当地官员,从而遭到无情打击,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罪名不过是被借来杀人的刀。然而,几乎没有人意识到,正是孙大午先生对农村时弊的抨击所赢得的声望,最终改变了案件的结果,使之成功地逃脱牢狱之灾,与其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当事人的下场有天壤之别。真所谓“败也萧何,成也萧何”。
  借助于北京大学法证实务研究所的案例数据库以及网络资源,笔者对90年代后期以来的十余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个案进行了研究。这些案件基本上都属于金融机构之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办实业或者办教育的名义,未经金融监管机关批准(但可能经过了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如韩昌旭等97人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忻州鑫源旅游娱乐有限公司集资借款纠纷案(2001年),来源同上。)
  吸收公众存款。与孙大午案不同的是,这些吸储者一般都支付了较高的利息,最终因资金链的断裂而无法偿还,结果锒铛入狱。其中也有一些案件与孙大午案有一定相似性,因此吸储者的结局也更让人扼腕。
  ——红高粱案(2002年判决)
  红高粱快餐连锁有限公司曾经是中国快餐业一个美丽的神话。公司创办人乔梁先生曾放言“与麦当劳一决雌雄”,短短一年内就在全国开设了20多家分店,并“计划在2000年达到2万家店”。然而,神话终究未能变成现实。铩羽而归的乔梁先生还要因为经营扩张过程中向公众吸储的2000多万元,在监狱中度过四年。(红高粱案资料主要来源于新闻报道,参见《红高粱站上被告席非法集资三千万》,载《北京青年报》2002年6月5日;《原“红高粱”总经理非法集资被判刑》,载《天津日报》200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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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恩教育集团案(2000年判决)
  很难说这是一个秉承陈嘉庚衣钵兴办侨乡私人教育的范例,还是仅仅将教育作为产业经营而失败的个案。福建福清中恩教育集团董事长张敦恩先生自1991年开始独资创办侨兴幼儿园、侨兴中学、中恩职业中专等十一所学校。由于办学资金不足,张敦恩自1995年至1998年间,以中恩学校教育企业基金会等机构及个人名义,以高利率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合计人民币14亿元。因无法偿还而在2000年被判刑9年。(中恩教育集团案资料,请参见张敦恩、陈普云、张在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二审判决书,来源于法意实证数据库,网址:wwwlawyee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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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佛一心副食合作商店案(1998年判决)
  这家位于四川资中的小店有着集体企业家底薄、人员多、包袱重的通病。商店经理在上级的默许下发动职工以及周边居民集资100万元,用于店面装修及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商品减值,存款无法偿还,经理最后被判刑4年。
  白手起家创业、自己掏钱兴办教育、为职工找出路等等,上面提到的这些案件中似乎都晃动着孙大午的影子。然而,主角的命运却有天壤之别。可能,这些集资者都不具有孙大午先生的人格魅力,但人格魅力在量刑上能起到这样大的作用,姑且不论其在法理上是否能够成立,实在也是罕见了。正因为如此,笔者以为,孙大午案具有典型意义,但其结果却并不具有代表性。甚至就在孙大午先生所在的徐水县,不久前刚刚出了一桩因集资数百万而入狱8年的案件。这也就不难理解,在孙大午判决之后,草根金融依然感到迷茫,民企筹资依然处于困境之中。
  那么,现有的对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制模式究竟存在什么问题?解除管制是否一种必然的选择?在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之前,有必要先简单回顾一下我国对民间集资法律管制的演进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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