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法下乡与教鱼游泳
冯象
【全文】
前年苏力来哈佛访问的时候,巡夜的校警一定注意到他了:神学院左手,凡瑟堂有间办公室下半夜还亮着灯,有个人影在那儿用功,凌晨才离开,回他在大学警察局楼上的宿舍。我和内子每次去看他,都约在凡瑟堂。他下楼来开门,顺便吸一支烟,在冬日清新的寒流里。然后就滔滔不绝谈他正在写的《送法下乡》。这本书现在已由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封面是泥土和春草的颜色。每次翻开,作者殷切而自得的神情便又浮现在眼前。
送法下乡大概是中国的专利。法,指国家制定宣传实施的本本上带注释、大楼里穿制服的法律。这种法律一下乡就走样,历来如此。借用(书中提及的)强世功对陕北某村“炕上开庭”“依法收贷”的描写,就像“高射炮打蚊子”,什么民法学说、国家与社会理论等等,突然派不上用场了(强世功,页490)。问题当然不是蚊子个头太小,而是高射炮打它干什么。《送法下乡》首先一个学术上的贡献,我以为就是对法律这门高射炮作了深入细致的考查:通过探讨中国农村基层司法制度的知识技术和人员组织,填补了一个空白。这空白不仅是中国的,还是外国的。因为建设中的法治,连同附丽其上的各种学说与制度,都产生于西方的历史经验和思想传统,必须验之于中国的问题,才知道它的好处和局限。“拿来主义”容易,拿来以后怎么用,难。当然,研究法律如何下乡,为什么走样,还有很现实的意义。毕竟,中国人口的大多数生活在农村。改革开放以来最先的成功和最终的挑战,也在农村。
然而苏力的文章似乎是经常被误读的,尤其他关于“本土资源”的论述。对此,他在自序中“交代”了看法:“概念本身并不重要”,没有必要脱离语境为它打笔仗;“重要的是研究中国的问题,回答中国的问题,提出一个个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页ix)。我不知道,这样的“实用主义”立场能否为批评家接受。但苏力对基层制度或权力关系“边缘地带”的关注,特别是他的理论分析的“进路”,常常在具体办法之上给我启迪。如同他的题记,何其芳先生的诗句所言,“你将怯怯地不敢放下第二步,当你听见了第一步空寥的回声”(《预言》):第一步属于苏力。我们往哪里放下第二步、第三步?
上星期同学生讨论
商标法,想到一个跟送法下乡连着的问题:法律呆在大城市,坐在机关大楼里又怎么样?那些看上去“非常整齐”的规则定义,碰到官僚与商业社会的纠纷时,又能应付几许?就算没有司法腐败,是不是也得调动法官(以及律师和有关人士)的“个人的智慧”,在“规则之外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地方作出努力”(苏力,页186)?或者干脆叫停,像不久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406号通知”(2001.9.24)那样:本本上说的一清二楚,股民们起诉符合立案条件,却因为《
证券法》和《
公司法》对民事责任的规定“不够具体,法院操作起来有一定的困难”,就“暂时不予受理”了。也许有人会说,这跟土炕上一边喝当事人的酒,一边“依法收贷”的村干部不同,那大楼里的法官考虑的是整个司法系统方方面面的运作,金融市场现阶段的稳定发展,所以才把诉讼规则临时改了。这话不错。村子里那个“熟人社会”跟大城市的这个不可同日而语,文化水平眼光胆量都差一大截。但问题是法院这临时一改,把法律规则的“尊严与效能”或规则之下人们行为后果的“可预见性”给破坏了。跟送下乡的法律一样,变成着眼于个案纠纷或当前局势(而非实现法律的普遍原则)的灵活的政策手段。只不过,在大城市高层次(例如二审案件中)正规实施的法律那里,政策更加细密,手段越发复杂而已。换言之,本本上的规则、学理之类与司法实践脱节,除了“熟人社会”、司法腐败等内外部因素“制约”之外,恐怕还有一个苏力称作“为解决中国具体的现实问题之必须”的原因(页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