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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访谈节目《面罩》流产给电视立法的两点启示

  那么,性访谈节目是否可以在电视立法中不被禁止呢?笔者认为,健康的性教育节目不应排除在电视节目选题之外。首先,性本身并不是一个耻辱的话题,不能必然与道德挂钩,与伦理牵连。对性的合理利用(包括性知识的传播、性道德观念的优化、接受正当的性教育等)是每一个人的权利,也是每一个的义务。其次,就我国现实情况来看,性教育的缺乏甚至缺失仍然是困扰教育界人士的一个难题,也是引发包括违法犯罪问题在内的各类社会问题(如艾滋病传播、“未婚妈妈”现象等)的一大隐患,性错误观念需要矫正,性文明程度需要提高,而通过电视节目进行性教育是一种直观而可行的方式,也是电视传媒社会责任理论在电视节目运作实务中的具体应用。再次,从电视传媒理论上来讲,电视节目的多样化是判断电视媒体主管部门或者电视公司及其所属电视台业绩发展状况的一个重要指标,运作良好的电视台应该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追求多样化的电视节目。最后,性节目的电视实务已经证明了其应有的电视传媒功效。不必说国外、境外,单就我国而言,北京电视三台开播了长达10年之久的《生命·生育·生殖》节目;今年年初,上海教育电视台在夜间12点档就冒着“下流”的骂名,吃了“第一只螃蟹”,播出了性访谈节目《生命之源》,有的广播电台也推出了金牌性节目(比如广州电台的《零点一加一》),尽管有些观众有着些许的误会,但总体来看还是收到了初步的良好效果,对唤起人们的正确性观念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此外,随着国人性观念的渐渐启蒙和焕发,电视节目中出现具有教育意义的性访谈节目,也不是必然受到观众排斥的。
  可见,在电视立法中,有关电视节目选题的法律规制对健康有益的性节目不应作出扩大限制。试想,德国电视台能够在电视法规则允许的前提下一再打破禁区,将56岁的外科医生为一个21岁的女学生进行丰胸手术都进行实况转播,数百万公众都饶有兴致的收看这类节目,我们的电视立法和执法为什么就对一个善良教育性质的纯粹性节目予以封杀呢?台湾的《有线广播电视法》及其实施细则专门有“节目管理”一章,我国内地只有广播电视方面的行政法规,法律层次上的电视立法也应该借鉴先进立法经验专设“电视节目”章,对电视节目制作、引进、播放等作出科学的符合社会关系现实、合乎人性的规定。在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电视立法不应该对性访谈类电视节目作出禁止性规定。当然在执法的具体操作上可以照顾到我国性观念现状,采取适当的形式在实现与观众互动性的同时,也能够做到这类节目让观众接受,比如已流产的《面罩》在节目策划中就采取了让嘉宾戴“面罩”的艺术表现形式,通过与现实的合理妥协来力求最佳的播出效果。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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