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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刑法学协会第十五届大会评介

国际刑法学协会第十五届大会评介


杨敦先


【全文】
   国际刑法学协会第十五届大会,于1994年9月4日至10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中国分会派出了以中国法学会顾问、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主席余叔通为团长、马克昌、杨敦先、丁慕英、单长宗和樊凤林为团员的代表团出席了大会。参加这次大会共有62个国家的代表,计1100多人。
  按照协会惯例,每届大会期间都举行学术讨论会,就刑事实体法、刑事诉讼法、刑事技术法和国际刑法等方面事先确定的选题,举行地区性预备会议,提出决议草案,在大会上对决议草案逐条进行讨论,然后通过对各国没有约束力的学术决议(属于建议性质)。大会另一项重要议程是进行换届选举,选出新的理事会。
  本届学术会议讨论的内容有四个:关于危害环境犯罪;关于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护;关于计算机犯罪及其他危害信息的犯罪;关于国际刑法地区化。这四个专题是1990年5月协会在巴黎召开的理事会会议上研究确定,以后分别在加拿大、西班牙、德国和芬兰举行的预备会上进行了讨论,提出决议草案。中国分会学者对其中的第一、二、三题提供国别报告,并派员参加了第一、二题的讨论会。
  大会分为四个组分别对上述四个专题的决议草案进行讨论。另外还安排了两次圆桌会议,依次讨论刑法典分则的修改和政府官员犯罪的责任。我国代表团参加第一、二、四组的活动。大会最后通过了四个学术决议,选出了新的领导成员,美国巴西奥尼教授继续当选为协会主席,中国分会主席余叔通教授当选为协会副主席,这是亚洲唯一的副主席。大会圆满完成了预期的任务。下面主要就大会学术讨论情况,评介如下:
  一、关于危害环境犯罪
  危害环境犯罪这一专题,1992年11月2日至6日在加拿大渥太华举行过预备性讨论会,提出一个决议草案。本届大会分组讨论这一专题时,先由本专题总报告人介绍在各国的报告和会议讨论中所存在的共识与分歧。然后代表们对决议草案逐条进行讨论。发言人对决议草案提出很多意见,讨论中争论较大的是:危害环境犯罪中的法人应否受处罚;危害环境犯罪是实害犯,还是危险犯;危害环境犯罪定义中是否要加“应受道义谴责”字样等。另外,讨论还反映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歧异。有些发展中国家代表在发言中明确指出,环境污染如此严重,发达国家应负主要责任。中国代表团团长余叔通教授发言阐明了我们的观点:指出在危害环境犯罪中,法人犯罪日趋严重,为了防止法人对环境的危害,对犯罪法人应当予以惩罚。对犯罪法人的处罚宜采用两罚制,即对法人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判处罚金,也可以判处其他刑罚。我们的发言受到与会者的重视。
  危害环境罪最后通过的学术决议,主要明确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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