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注重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进入新的千年,人类面临的形形色色的危险源层出 不穷。市场经济条件下,市民社会自身安全防卫、抵御犯罪的能力,特别是防范和抵御 有组织犯罪的能力相对弱化,当今世界泛滥的恐怖主义犯罪、组织体系严密的黑社会犯 罪、跨国毒品犯罪等等令人防不胜防,犯罪主体的形式从单个犯罪人向犯罪人群方向演 变,犯罪手段变得异常隐秘和狡诈,智能化水平很高,破坏性巨大,这一切对人类赖以 生产、生活和工作的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了极大威胁,而打击和控制这些严重危害公共安 全的犯罪的重任必须由国家来完成。
在构建对应的刑事政策时,我们不能只看到刑罚总体趋轻的历史潮流,受轻刑化思维 定势的束缚。对于重大犯罪,特别是严重威胁和危害重大公共安全法益的犯罪,一些国 家采取了所谓“重重”的刑事政策予以严厉打击。笔者认为,“重重轻轻、总体趋轻” 的刑罚政策对我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一般而言,针对各类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 以采取以下三种措施:一是提高法定刑,震慑罪犯;二是
刑法提前介入,如可以在公共 安全犯罪中设置过失危险犯,发挥
刑法作用,防患于未然;三是在
刑事诉讼法上适当放 宽被束缚的侦诉机关办案的各种制约性规定,如可以有限采用非法采集的证据、放宽使 用武器的限制、延长办案期限等。在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元结构中,我们往往把两 者之间的紧张和对立作为构建和评价刑法制度的政治基础。而现实社会中,市民社会和 政治国家之间并不总是呈现简单的对立和紧张关系,有时人民大众和政治国家之间的倚 赖和合作关系可能占据主导地位。严厉打击破坏公共安全犯罪、追求安全平和的社会环 境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共同价值目标,有利于培养公众对于
刑法 的认同和忠诚,增加
刑法的权威和亲和力,“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美国公众 普遍支持政府加强打击犯罪的一系列措施就是一个有力证明。因为,社会公共安全法益 根植于人类社会的最基本的部分,它是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共同的生活基础。从这个角 度看,社会公共安全具有终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