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犯罪预防的综合治理模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符合犯罪预 防的一般规律和要求。但是,从总体上来看,这一综合治理模式在观念上重“打防”, 轻“教育”,轻“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基本权利的维护”,累犯、再犯的大量出现至少 说明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不少这样的问题。犯罪问题严重,单靠严打或刑事司法不能从根 本上解决问题。而且,从另外一个方面看,市场经济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竞争经济,市场 主体的平等地位要求与之相配套的犯罪预防政策体现人权保障的思想。因此,我们认为 ,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两者不可偏废,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模式中有意识地纳入人权保 障因素,有利于提升这一模式的现代品格,有利于特殊预防,有利于标本兼治。
(二)朝轻刑化方向改革刑罚体系。刑罚结构和机制的调整要体现刑罚总体轻缓化的趋 势。从过去到未来,刑罚结构可能有五种类型:死刑在刑罚体系中占主导地位;死刑和 监禁刑在刑罚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监禁刑在刑罚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监禁刑和罚金刑共 同在刑罚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监禁刑替代措施在刑罚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第一种刑罚结 构已成为历史,第五种尚未到来,中间三种在当今世界中存在。[10]无论是哪种刑罚结 构体系,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最终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除了民族文化传统因素外 ,市场经济的发展迟早会导致刑罚减轻。一般认为,我国刑法实现轻刑化的关键是削减 死刑,死刑的削减会带动整个刑罚体系的趋轻。随着公民主体意识的增强,“生命可贵 ”会得到全社会的认同,市场经济是等价交换的经济,生命不能以金钱代替,财产犯罪 、经济犯罪和所有非严重的犯罪就没有理由适用死刑。市场经济必然导致大幅度地削减 死刑,死刑的减少必然导致财产刑和资格刑适用概率的增长,实现刑罚趋轻。如对经济 犯罪,我们应该看到,凡引发犯罪的事物并非都有碍社会发展,有利于社会发展的事物 也会引发犯罪。由于经济犯罪与市场经济具有内在的密切联系,使得在宏观上对经济犯 罪采取对策时很难平衡和协调以下两种利益——既要维护经济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利益, 又要保持整个白领阶层从事经济活动的积极性。我们认为,适度的社会控制有利于社会 保持良好的治安环境,又不失去社会发展所需要的社会活力。对经济犯罪采取相对轻宽 的刑事政策,除上述原因外,还由于经济犯罪具有不会造成社会安全感危机和缺乏明显 被害人的特点,轻宽处罚容易受到公众的认同。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在经济犯 罪中设立的诸多死刑罪名与
刑法轻缓化的国际潮流是极不协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