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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反“黑”立法对策及其借鉴

  4.建立和完善污点证人和卧底证人的制度
  (1)鼓励污点证人提供证据,为此:
  a.减免污点证人的刑罚。澳门《有组织犯罪法》第5条规定:如行为人阻止该等黑社会存续 或对此认真作出努力,又或为避免犯罪的实施而通知当局该等黑社会的存在,尤其指出黑社 会其他成员或支持者的身份,并揭露该等黑社会的宗旨、计划或活动者,第2条至第4条所指 刑罚得特别减轻或以非剥夺自由的刑罚代替,甚至豁免刑罚。
  b.对业已判刑的污点证人设立特殊的再审制度。根据澳门《有组织犯罪法》第38条,对于 因触犯任何罪行而确定判处徒刑的有罪判决,当被判罪者明显地采取第5条所指的任何行为 时,有罪判决可接受再审,从而减免对污点证人的刑罚。不过这种特殊再审程序只适用于该 法律开始生效后6个月期限内申请特殊再审的被判罪者(第41条)。
  (2)设立卧底证人制度。
  a.卧底证人不受处罚。澳门《有组织犯罪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刑事调查人员或第三人, 为著预防或遏止罪行的目的,将身份或身份资料隐藏,在刑事警察当局监督下从事活动,渗 透到黑社会内,取得黑社会成员的身份,并在从事黑社会犯罪活动的人的要求下,接受、持 有、藏有、运输或交出武器、弹药或犯罪工具,庇护其黑社会成员,筹款或提供集会地点等 行为,不受处罚。
  b.对卧底证人实施特别保护。澳门《有组织犯罪法》第28条规定,法官须采取适当措施以 防止泄露作为卧底证人的公务员或第三者身份,司法当局须确保有关公务员或第三者的身份 保密。
  此外,为保护污点证人及卧底证人,根据第13条,若泄露或发布受保密的污点证人或卧底 证人的身份,行为人处2至8年徒刑。且污点证人或卧底证人的身份,即使在案件审结(包括 归档)后,亦须维持为期10年的司法保密。而对其他违反司法保密的罪行,通常处1至5年徒 刑。
  5.检警合作
  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在检察院内设立了一个特别的部门,名为N.I.C(刑事侦查中心),此部 门获授予专有权限,以领导涉及有组织犯罪的诉讼程序,警察部门与刑事侦查中心成为紧密 的合作伙伴;另一方面,1998年间,公布了司法警察司新组织法(6月29日第27/98/M号法令) ,此法令规定司法警察司获授予调查某些犯罪的专有权限,当中包括调查黑社会犯罪及其他 性质的集团犯罪,这是为避免这方面的情报有所泄露。
  澳门反“黑”立法对策之三:突出打击黑社会下游犯罪
  洗钱犯罪已成为一种新型的有组织犯罪,被称为黑社会犯罪的下游犯罪。“洗钱”在港澳 地区又称“清洗黑钱”或“洗黑钱”,意思是指“将钱漂白”,或“将黑钱洗干净”。而在 刑法上是指通过一定的技术与渠道,将犯罪所得的收益经过多层次的资金周转,使其来源表 面合法化,从而达到隐瞒及伪装非法收益,逃避法律制裁,并使其合法化投放到经济流通领 域的目的。
  随着国际间经贸关系的日益频繁以及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扩张,洗钱犯罪逐渐走向科技化、 跨国化及集团化,使各国正常的经济活动和市场机制的运行受到破坏,也使各国的经济蒙受 难以估计的损失。但是,洗钱犯罪是具有隐蔽性、高度组织性的新型犯罪,各国对其危害性 的重视程度不同,在法律上的控制与预防也各有差异,使洗钱犯罪集团更方便利用国际间的 法律差异及各国执法部门侦控的灰色地带进行犯罪,这更增加了侦查洗钱犯罪的难度,这是 各国执法部门及理论研究部门面临的新课题。
  澳门地方虽小,却是一个国际性的开放城市,它的经济以旅游业为支柱,而在旅游业中, 博彩收入占了相当的比重。对于犯罪集团来说,通过博彩活动来处理其非法收益是一种风险 低、效率高、循环宽的洗钱方式,再加上澳门边境控制宽松、出入境方便,所以,澳门成为 世界各地犯罪集团为其非法收益进行洗钱的首选地方,这同时也引起国际间反洗钱组织的高 度关注。近年来,澳门的黑社会组织也从传统的暴力犯罪型逐渐向智力犯罪及高科技犯罪型 转化,如从事伪造证件、伪造货币、信用卡及其他有价证券、贩卖毒品、高科技商业诈骗、 隐蔽型高利贷等,而且为了逃避执法部门的监控,通过赌场及银行金融机构等经济活动的中 介机构,将其收益合法化,再将所取得的收益投放到办企业等合法投资活动中。另外,澳门 的黑社会组织与内地及境外的犯罪集团广泛勾结,通过协助他们在澳门清洗黑钱,从中得益 ,或要求他们协助其在境外洗钱,使其在澳门的非法所得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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