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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犯罪预防论

  2.进一步完善诉讼立法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追究没有规定专门的诉讼规则,由于黑社会(性质)犯罪反侦查能力强,且危害严重,因而在将来的刑事诉讼法修订中,应针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规定一些新的诉讼制度。对此,可以借鉴澳门的有关反“黑”立法,确立更有利于检控的诉讼规则,主要有:第一,通过法律推定,确立举证责任倒置。即:明确规定某些事实(注:如参加黑社会集会、参加黑社会举行的仪式等事实。)可作为对黑社会分子的推定,而黑社会分子互相使用或被称为某些头衔或代号(注:如老大、军师等称号、头衔。),可以作为对其充当领导职责的推定,这种法律上的推定必须有被推定者以反证才能推翻。第二,确立特别证据规则。(1)加强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的效力,即如果有理由相信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因害怕黑社会报复而不愿在审判中出庭作证,可以在法庭宣读并采信他们的证言、鉴定结论。(2)进一步加强视听资料在证据中的使用。(3)强化警察的取证手段。如可以延长对黑社会(性质)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间等。第三,建立污点证人和卧底证人制度。所谓污点证人,指的揭发、证明同案犯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分子,其中有的如同刑法中的立功行为人。如果他们积极作证的,可以从轻处罚。所谓卧底证人,是指警察或第三人,为预防和制止黑社会(性质)犯罪,将身份或资料隐藏,在警方的监督下,渗透到黑社会内,取得黑社会内成员的身份者。对他们应采用特殊的保护措施。
  3.建立专门反黑机构
  黑社会性质犯罪最大特点之一就是有组织性。因此,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也应有相应的健全的组织机构。就世界范围而言,许多深受黑社会性质犯罪危害的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专门的反黑机构,如意大利的“维持全国秩序和公共安全委员会”。目前,我国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各级公安机关一般是集中一段时间开展一些专项斗争,未把打击社会性质犯罪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来抓,这样不能有效遏制日益壮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因此,有必要做到三点:一是在全国各级公安机关中成立专门机构,组建从公安部到省市厅局到基层派出所的反黑组织网络,配备精兵强将,为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地、持久地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证。二是组建反黑网络,建立反黑研究中心。主要从事收集和掌握各地区有组织犯罪的情况,收集、总结国内外反黑斗争的动态、经验,以建立本地反黑情报信息网络,研究和探讨有关法律、政治和斗争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反黑斗争的策略方案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三是调整特情队伍,扩大情报来源。情报是刑事侦查工作的生命线,对反黑工作而言,更具有决定意义。为此各级刑侦部门要将反黑工作的重点放在加强情报工作上。情报工作的重点是刑事特情。我们要根据有组织犯罪的特点,积极调整刑事特情队伍的构成。反黑工作是一项相当专业化的工作,特情队伍必须经过严格挑选,强化教育和管理,宁精不滥、讲究实效。[8]
  4.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间的合作
  加强打击跨地区、国际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方面的国际合作,包括互相提供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情报,联合追捕黑社会犯罪分子等。这一工作的重要性在国际社会已得到充分认识。如欧盟各国自1992年1月1日起开放各自边境,使得原来局限于某地区或某国的犯罪活动很有可能转移到其他更适合作案的地区或国家去实施(犯罪转移),给欧盟各国控制和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增加了不少困难。因此德国政府已与波兰、匈牙利、乌克兰等周边国家签订了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有组织犯罪)及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双边协议,共同打击日益增长的跨国黑社会(性质)犯罪。为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间的合作,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9](1)通过专业化反黑队伍协调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的反黑斗争。只有建立了统一的反黑专门机构,才能有效地加强国际、区域间的反黑斗争的联络、协调与研究工作。(2)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反黑情报信息的交流。只有这样才能及时掌国外、境外黑社会渗透犯罪的活动情报,做到有效地抑制与打击。(3)健全法制,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这主要是加强《引渡法》、《刑事诉讼法》、《刑法》等方面的立法,使之与国际接轨。
  5.坚持反腐败斗争
  腐败本身并不会产生黑社会性质犯罪,但是腐败现象的盛行,却是黑社会性质犯罪产生和蔓延最主要的催化剂。一旦黑社会性质犯罪与腐败相互交织渗透,那么两者必将相辅相成,共促发展,而绝难根除。这已是国内外众多血的代价铸成的严酷事实。因此,反腐败是治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必由之路。具体讲应主要做好以下四项工作:(1)首先要加强政法部门的廉政建设。政法机关是反黑斗争的最前沿阵地,也是治理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主力军。政法机关内部腐败分子与黑社会性质犯罪分子的勾结,直接导致打击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天网疏而有漏。黑社会性质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正义得不到伸张,人民利益得不到有力保护,黑社会性质犯罪分子也必然藉此更加胆大妄为,肆无忌惮。因此,凡是与黑社会性质犯罪有牵连,助纣为虐的政法人员,一经发现,要坚决清理出政法队伍,构成犯罪的,从重处罚。只有纯洁了自己的队伍才能保证反黑工作能够顺利开展。(2)加强党政领导部门的廉政工作,防止身居领导职务的党政官员与黑社会性质犯罪分子勾结,利用行政手段干扰司法机关反黑工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各种非法政治、经济活动大开绿灯。因此要充分发挥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的监督、检察作用,对与黑社会性质犯罪分子勾结,包庇纵容其犯罪行为的,一定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绝不手软。(3)加强各级各类经济职能部门的廉政建设,如银行、计委、工商部门、基建管理部门等,堵塞黑社会性质犯罪向合法经济领域渗透的途径,截断其开辟新的更加隐蔽的经济来源。(4)加强各类基层组织的廉政建设,铲除黑社会犯罪在基层滋生的土壤。在广大基层管理组织中深入进行反腐败斗争,既要防止基层干部为黑社会性质犯罪“保驾护航”,又要防止某些基层干部自身堕落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或骨干成员。[10]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指的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文化的、教育的多种手段对社会治安问题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整治,以期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11]简言之,就是通过全社会的力量动用社会控制措施来对违法犯罪包括黑社会(性质)犯罪予以控制。所谓社会控制措施,就是对社会进行有效治理的手段和方法,包括宏观统筹管理与微观分工合作两方面。美国社会法学的创始人庞德认为,社会控制是对人类内在本性的有效控制,即社会对个人施加压力,以迫使其尽自己的本份来维护文明社会,并阻止其反社会行为。在我国,社会控制的最好体现就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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