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犯罪团伙通过犯罪活动取得的财物,往往为犯罪分子所瓜分和享用,但是,任何犯罪团伙要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都必须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才能维持犯罪组织的存在和实现犯罪组织的暴力化。组织性越强、暴力化程度越高,越是要求更强的经济实力;反之,经济实力越强,越是能够促进组织化和暴力化程度的提高。将来无论是一般犯罪团伙向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转化,或者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向黑社会组织的转化,都必然拥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因此,在它们的发展过程中,都必然不择手段攫取财富和不断地扩大财富的积累,以满足犯罪分子的私欲和增加犯罪组织的经济实力。除了使用各种暴力的或非暴力的犯罪手段外,其重要的手段还表现在向经济领域渗透:有的黑社会组织有计划地向合法经济领域渗透;有的以非法所得注册公司,开办企业,进行垄断经营;有的以公司职员面目出现,为不法商人经营活动充当打手;更多的则是经营餐饮和娱乐行业,以合法身份做掩护从事犯罪活动。
(三)势力范围进一步增大
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的实力,是划分势力范围的根据。势力范围的大小,与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实力大小成正比。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形成一种排他性的统治地位,信奉的是黑社会的意识形态和行为规则,黑社会正是以势力范围的形式存在于合法社会之中。主要表现在:1.农村将成为流氓恶势力的一个重要“根据地”。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有近70%的人口生活在农村,黑社会(性质)犯罪分子将利用暴力或宗族势力,在部分农村称王称霸,横行乡里。2.势力范围跨地区明显。从目前的情况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势力范围多以地域来划分,总体上还处于低级水平,其势力范围一般只限于村、镇、区范围之内,最多也不超出县、市。但将来随着黑社会组织性的进一步加强,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跨省、市或跨境进行活动,不再受地域的限制。3.境内外黑社会相互勾结或相互争夺势力范围。如境外黑社会组织成员因有重罪逃入大陆躲避,视大陆为避风港,并进行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以投资为名,洗黑钱,设据点,发展其组织势力,并与境内的有组织势力联合等。
(四)政治性进一步显现
当犯罪组织强大到一定的程度,经济方面又有一定的保障时,犯罪组织将涉足政治领域,并想通过左右政治使其犯罪活动合法化、公开化。主要表现:1.局部性地控制和威胁地方政权,实为第二政府。这种情况在我国特别是乡镇、农村表现突出,形成了恶势力、土皇帝。其有极大的反动性和危害性,往往造成一方民众苦不堪言,背井离乡。2.向政府机关、特别是向司法机关渗透,以“糖衣炮弹”俘虏政府败类,寻找保护伞。3.操纵选举,在政府部门培植“代言人”。4.通过捐资捞取一些民间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的主席、会长等职务。
二、进行经济分析——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之功利要求
“经济分析是一种统一的方法,适用于解释全部人类行为。”[2]此断言虽然有些绝对,但并非毫无道理,因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3]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是人类追求正义的一种行为。对该行为少不了经济学的分析,经济学分析是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系统中应有之义。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从功利主义的观点看,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黑社会(性质)犯罪率。这就意味着:对国家而言,适用预防措施能起到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降低黑社会(性质)犯罪率的结果;对行为人而言,适用该原则能制止其犯罪。“从更一般的经济意义上讲,‘犯罪’可以看作是一种重要活动或‘产业’。”[2](P19)国家为了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降低黑社会(性质)犯罪率,即控制犯罪这种“产业”的活动,必须进行一定的成本投入;犯罪人为了从事黑社会(性质)犯罪这种“产业”活动,也必须进行一定的成本投入。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因出于功利的需要,亦即能抑制犯罪,给社会带来益处,于是涉及到一个利益的权衡问题,即经济学问题:行为人在何种情况下才会放弃黑社会(性质)犯罪这种“产业”活动?国家在何种情况下才能既制止黑社会(性质)犯罪“产业”活动,又能给社会带来益处?他们的结合点就是最佳预防措施选择。
从经济学角度考虑,为了使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措施能发挥最佳效用,我们认为,在黑社会(性质)犯罪预防措施的适用上,应作如下考虑、权衡:
(一)预防对象的选择——制度优先
被誉为“科学管理之父”的美国人泰勒曾经说过:“过去,人是第一要素,将来则体制是第一要素。”[4]把这句话用在预防对象的选择方面,我们认为泰勒说得非常在理。从经济学考虑,强调以制度作为预防对象的优先选择有其存在的根据:因为“最大利益化选择”是主观的人(理性人)的重要本性,虽然精神文明建设必不可少,但精神文明作用的局限性也是明显的。精神文明建设对少数具有“崇高理想”的人而言,其影响是深远的,对抑制他们的犯罪冲动有着明显作用,可是,对大多人来讲,未必都具有“崇高的理想”,最大利益化选择才是他们的本性,无论我们如何对这些理性人进行精神文明教育,它都不可能消除“最大利益化选择”本性。“不健全的制度是滋生犯罪的土壤”,对黑社会(性质)犯罪也是如此,只要不健全的制度存在,理性人就会进行理性的选择,当不健全的制度使理性人的犯罪成本大大降低时,他们就很可能去选择黑社会(性质)犯罪活动。现在“警匪勾结”、警察涉黑案件突出就与对警察的监督缺乏制度化有关。
强调制度优先,并不是否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性,而是说明在一定量的预防成本条件下,首先考虑的是把有限的预防成本放在制度建设方面,而不是精神文明建设与制度建设“平均分担”预防成本,更不是侧重于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投入。另外,在精神文明建设的预防成本投入的使用上,也应有所侧重。目前我国精神文明教育方面出现的问题已引起有识之士的关注,就其对黑社会(性质)犯罪产生影响而言,笔者认为有两点非常值得深思:其一,侧重一些口号式的高调教育,缺乏人文教育。人文是什么呢?我们可以暂时接受一个非常粗略的分法,就是“文”、“史”、“哲”三个大方向。人文教育就是向人们灌输文、史、哲思想。理性人讲究“实惠”,注重“利益最大化选择”,在现实面前,如何把握自己,如何才能作到“不损人而利己”的“利益最大化选择”呢?是靠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还是靠基本的社会良知?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物质文明还没有发展到与共产主义理想相一致的程度,要求每个社会成员都具备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是不可能的,更是不现实的,这已经被实践所证实。许多长期接受共产主义教育、并信奉马克思主义的党和国家干部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纷纷“落马”,有的经不住黑社会组织的财、色的诱惑,最终走上“不归路”,便是很好的例证。所以,剩下的只能是靠社会良知。然而,社会良知的养成并非天生具有的,它靠的是人文教化的长期培育并代际相传而得的。对社会良知的培养不是靠空唱利他主义的高调进行说教式教育,而是大力倡导人文教育。在精神文明建设中,“我们现在要恢复的不是文革中肆虐的血腥理想和虚假的崇高,而是趁社会成员还没有完全丧失是非感的时候重申民族的固有的道德,恢复社会良知。而恢复社会良知就必须仰赖于人文教育,因为人的品质决定于教育的品质;尤其是当今社会道德大滑坡、人心浮躁飘荡之际,我们更需要如此”[5]。其次,在德教方面,传统文化一方面过分强调“圣人”式的德教,即以培养成“圣人”为最终道德目标;另一方面又过分注重“重私德、轻公德”。前者德教目标设置过高,是最高层次道德目标的确立与实现,忽略的是最低层或曰基本道德目标之建立与达成,这必然导致社会理想文化的某种悬空状态,最终导致一般民众道德目标和道德约束力的丧失;后者以私德代公德,必然使社会公德意识薄弱。据此,我们认为,“反黑”精神文明建设应重点放在人文教育和最基本的道德教育方面。
(二)预防措施选择——系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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