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社会(性质)犯罪预防论

黑社会(性质)犯罪预防论


刘守芬;汪明亮


【摘要】黑社会(性质)犯罪预防是一项系统工程,主要包括关系密切的三方面内容:一是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进行科学预测;二是对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措施进行经济分析;三是提出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之措施。科学预测是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之前提,经济分析是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功利要求,提出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措施是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之关键。
Prevention on crimes of the under ground of crimes with characters of th eunder ground is a project,including three parts:Firstly,scientific predic tion on crimes with characters of the under ground;Secobdly,economic analy sis on the countermeasures of crimes of the under ground and crimes with c haracters of the under geound;The last,the countermeasures of crimes of th e under ground and crimes with characters of the under ground.

【全文】
   进入90年代以来,社会治安日趋严峻,“黑道”(黑社会性质和黑社会组织)泛起,云南平远地区的黑社会组织、吉林长春的“98第一号黑社会案件”和广东佛山的“水房帮”在中国大陆先后出现,便是明显例证。现在已不是争论黑社会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犯罪有无可能出现的问题(注:有学者撰文认为中国不存在产生“黑社会”的可能性,其理由:一是中国境内没有存在黑社会的客观社会条件。黑社会的产生与存在,有两个客观条件:一是自由经济发展到已经失控或者可能失控的程度;二是政治极其黑暗、腐败,已成为整个社会的痼疾。失控的自由经济,是黑社会赖以生存的经济基础,黑暗、腐败的政局则是黑社会赖以存在的政治背景。我国的市场经济有一定的经济自由度,但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发展到失控的程度,更重要的是,我国实行共产党统一领导的政治制度,各级政治都无需凭借外力作为存在和发展的条件。我国社会虽然有腐败现象,但党和政府不会允许腐败长期泛滥下去,在这种情况下是不会也不可能产生黑社会的;二是中国境内的犯罪形态还没有发展到产生黑社会的阶段。目前我国境内的犯罪形态正处于初始形态向积累形态发展的阶段。很多犯罪团伙以及犯罪人员的收入已经有了剩余,这些犯罪所得的剩余资金需要寻找出路,有的已经有了投资的意向,有的已经开始实施投资,但还远未达到投资成功的程度。如果要出现黑社会的话,也还需要相当一段自身发展的时日。该种观点详见吴永和《关于黑社会犯罪的思考》,载《公安研究》1999年第3期。),而是要对这种已经出现的现象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预防对策,这已是当务之急。我们认为,黑社会(性质)犯罪预防是一项系统工程,主要包括关系密切的三方面内容:一是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进行预测,此乃预防之前提;二是对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进行经济分析,此乃功利之要求;三是提出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之措施,此乃预防之关键。不进行预测,不可能提出预防措施;不进行经济分析,所提出的预防措施也可能不符合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之本意。所以,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进行预测、对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措施进行经济分析、提出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措施,构成了黑社会(性质)犯罪预防的不可或缺的三部分。
  一、进行科学预测——预防黑社会(性质)犯罪之前提
  所谓“预测”,是指人们依据事物以往和现在的一些数据和资料,通过一定的科学分析和逻辑推理,对事物未来的发展趋势作出预计和推测,定性和定量地估计事物的发展规律,并对此加以评价,以指导和调节人们的行为。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进行预测,就是指在认真分析黑社会产生的客观因素和准确把握其变化规律的基础上,应用有关科学知识和技术方法,对未来一定阶段是否产生黑社会(性质)犯罪(“未然”的犯罪),以及数量多少、危害程度多大等,发展趋势进行事先测定和推估的犯罪研究过程。对“未然”的黑社会(性质)犯罪之所以能进行预测,主要是因为:黑社会(性质)犯罪同其他任何事物一样,是可知的;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原因研究是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进行预测的基础;统计理论和心理学原理为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进行预测提供了方法等。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进行预测具有重要意义:它是党和国家制定黑社会(性质)犯罪预防对策的前提和基础;它有利于提高制定黑社会(性质)犯罪预防对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它为国家制定刑事政策和完善社会规划提供重要参考依据等。
  有学者通过预测,认为2000年以后的10年,是黑社会(性质)犯罪发展的第三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不断成熟化并向黑社会组织转化,其数量由少而逐步增多,组织化的程度和规模也将逐步发展,对社会的危害越来越严重。与此同时,前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改革开放初期到80年代末,第二阶段是从1990年到2000年)的特点也将继续存在,即犯罪团伙将继续大量出现,犯罪团伙也将继续向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转变。出现了犯罪团伙、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和黑社会组织三者同时并存和转化的局面。这一阶段,境内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合流,也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和发展,至于境内外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合流的规模、范围和速度,将取决于许多不确定的因素,例如,我国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预防和控制程度、海峡两岸关系的发展、境外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特别是国外的有组织犯罪的发展进程及其对我境内渗透的程度,乃至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等等。这些不确定的因素,使我们难以预测我国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发展成为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具体时间和速度。但是,只要产生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原因和条件继续存在,这种发展趋势是确定无疑的。[1]我们认同此种预测,并在此基础上,作更具体的预测分析:
  (一)组织性进一步加强
  组织性进一步加强将是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重要发展特征,在现阶段,多数是规模较小、结构松散的帮派团伙,但这种帮派正是向深层次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发展的基础,更是向将来黑社会组织发展的“痼疾”。组织性进一步加强包括犯罪组织内部结构的严密化和组织规模的扩大化。一般是由比较松散的组织发展成为有严密组织结构和严格组织纪律的组织,组织的规模一般由数人扩展为数十人、甚至百余人乃至更多人的犯罪组织。但组织形式却不拘一格,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体现在:1.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目的稳定,主要为经济利益,无论是杀人、放火、抢劫、盗窃、绑架、走私等,经济目的性是其最大动因所在。2.制定成文或非成文的邦规会纪,有一定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亚文化),组成人员等级分明、分工明确,并对违反者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3.犯罪行为多种多样,犯罪手段残忍、隐蔽、现代化。主要实施走私、贩毒、凶杀、敲诈等刑事犯罪活动,以合法生意掩护其非法活动,以寻求庇护,并拥有先进的武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积极传播犯罪思想,培养犯罪意识,增强组织的凝聚力及恐吓力等等。4.黑社会组织间联合勾结、对抗政府。随着我国对犯罪打击的深入,使犯罪组织意识到单凭自身的力量难以与公安机关对抗,所以他们就联合在一起,积极地装备自己,进行犯罪活动。5.向有组织暴力转化。即组织暴力化和暴力组织化,暴力与犯罪组织有机地结合成为一个整体,成为一种强大的威胁力量,暴力既是维护组织纪律的重要手段,又是犯罪组织对外扩展势力,争夺势力范围和进行各种犯罪活动的后盾和保证。犯罪团伙转化为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的过程,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转化为黑社会组织的过程也就是组织暴力化和暴力组织化的过程。具体表现为随着组织化程度的提高,组织拥有的暴力手段越来越先进,由一般武器发展为枪支、爆炸物和先进的武力装备。
  (二)经济实力进一步增长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