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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制度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应规定如下要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并规定相应的适用范围。
  2、让与人无让与之权利。
  3、让与人已将其占有之物转移与受让人。
  4、受让人须基于法律行为而实际受让该动产之占有。
  5、受让人须为善意。
  并在上述要件的基础上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考虑到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目的及法律后果,建议将之规定在所有权的取得方法中。
  作者:王剑兵
  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中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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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箱:wjb030123@tom.com
  邮编:272000
  
【注释】  1别说明,本文所述善意取得仅指动产善意取得 
  2但罗马法也并非完全忽视受让人的利益,它规定了取得时效制度,基于此制度,善意受让人得主张时效取得 
  3得宽著:《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323页 
  4慧星等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182页;郑玉波主编:《民法物权论文选辑》(上),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231页 
  5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下),台北1991年初版第484-485页 
  6见法国民法典第2279条,意大利民法典第932、1207条,日本民法典第192条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801、948条等 
  7得宽著:《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第248页 
  8于各种学说,详见杨兴龄著:《民法物权》,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1年9月初版第87-88页 
  9见顾振哲:《建立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想》,载《长白论从》1995年第3期 
  10尹田:《法国物权法上动产的即时取得制度》,载《现代法学》1997年第1期;王利明、郭明瑞等著:《民法新论》(下) 第73-75页;史尚宽著:《物权法论》,荣泰印书馆有限公司1957年8月初版第506页以下 
  11梁慧星等著:《物权法》,第185-187页 
  12郑玉波主编:《民法物权论文选辑》(上),第241页及第253页 
  13明等:《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载《现代法学》1997年第5期 
  14定了回复期,但笔者对于“回复”的理论依据颇感困惑,在实践上,三方纠缠不清,也有碍于交易的活泼迅速进行 
  15杨兴龄著:《民法物权》,第93页 
  16书第92页 
  17房绍坤等著:《中国民事立法专论》,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70-71页 
  18李由义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92页 
  19杨立新主编:《民事审判诸问题释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转引自王利明等:《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研究》 
  20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第271-272页 
  21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2年第243页;余能斌、马俊驹主编:《现代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第5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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