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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现状与对策研究

  4.转变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方式,采取新的裁量刑罚的原则、执行刑罚的模式。当前,我国对未成年罪犯在审判方式上采取了一些有别于成年罪犯的措施,目的是针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征,更有效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改造。例如,在审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一律不公开审理,审理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而且,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须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庭,并且,当未成年罪犯不委托辩护人时,应为其指定辩护人。另外,在开庭审理及宣判时,须对其进行法庭教育,教育其尽早改造成对社会有益的人。此外,在量刑时,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要减轻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减轻处罚即降低一个量刑幅度处罚,但刑种一般不变,因而,刑罚的执行方式一般与成年罪犯相同,仅仅是刑罚执行的期限短一些。
  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方面,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社区服务的处罚方式。在美国,从70年代开始,对于罪行比较轻微的、初次涉足犯罪的青少年,法庭一般都会根据其罪行轻重,判处8-2000小时不等的社区服务作为处罚。社区服务的内容主要是让青少年参加力所能及的一些公益劳动,如打扫卫生等。这种处罚方式对青少年犯不实行任何形式的禁闭,而是把他们放在社区内一种正常的生活环境下服役,不影响他们自己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失足少年被处以社区服务劳动,在服役的同时,可以照常与同学们快活地学习、生活,而没有那种被关在监狱里的自卑感,同时培养了社会责任感,从而使他们恢复正常人格,回归社会。对此,美国的立法者认为,把轻微失足的青少年犯与社会隔绝,其结果只能培养反社会的性格。所以,恰当的做法是让罪犯,特别是青少年犯在一个与社会近似的环境下生活、学习、改造,并运用社会的力量参与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同时,使失足的未成年人成为被告,亲自体会违法后尊严的丧失,从正面感受法律的威严,可及时矫正其不良行为,增强其法律意识。具体的措施有:首先提倡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通过严肃的审判活动,使其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其行为后果的严重性,但是,在量刑上区别于成年犯罪人,在使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尽可能确保其不脱离社会。其次,增加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的刑罚种类,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对未成年罪犯不适用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在现有刑罚种类的基础上,增设社区劳动等在监外执行的刑罚,适用于初次犯有较轻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根据其罪行轻重确定服役时间的长短。既使未成年罪犯承受刑罚的痛苦,又防止其脱离社会,在集中的羁押场所交叉感染,保障其正常的学习、生活。同时,采取新的模式,对青少年罪犯,除个别犯罪手段残忍、恶性极深的以外,尽可能适用监外执行的刑罚。此外,改进审判主体,单独设立少年法院,由专门的法官审理各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犯罪的发生往往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而,只有全面认识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从多角度采取措施,才能有效地控制青少年犯罪。本文仅就当前青少年犯罪中最突出的若干特点、原因进行分析,提出一些相应的控制对策,以期降低青少年犯罪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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