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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现状与对策研究

  此外,青少年由于其生理、心理特征,对自己行为、后果的认识能力有限,又热衷于表现自己的独立与强悍,容易冲动,故易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但并不具备犯罪人格,如对其加以正确、适当的引导,较易去除其人身危险性,使其重新回到正确的人生轨道上来。因此,笔者认为,要遏制青少年犯罪,应采取以下对策:
  1.确保《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执行。为了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发因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电子游戏室等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营业,否则,将被处以罚款或停止营业的处罚。但目前,全国各地的电子游戏厅的主要客户基本上都是未成年人。有的游戏厅老板为了吸引中小学生,甚至提供代做作业,代给学生打病假条、签家长意见等服务。而未成年人的经济来源有限,为了筹钱玩游戏机,往往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武汉市公安局提供的资料表明,2000年第一季度武汉发生的几起重大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均与孩子为了搞钱玩游戏机有关。如果严格执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向未成年人营业的游戏厅都受到了严厉的惩罚,对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无疑会大有帮助。
  2.改革教育体制,普遍提高我国青少年的教育程度。在传统的教育体制下,高等院校入学考试被称为“过独木桥”,只有少数人才能通过考试,接受高等教育,绝大多数人在高中毕业后即丧失了继续受教育的机会。而犯罪统计表明,青少年罪犯几乎都是具有中学以下学历的人,可见,提高青少年受教育的普遍程度有助于控制青少年犯罪。这需要改革教育体制,大力发展高等教育。为解决国家教育经费的不足,可提高大学学费或鼓励创立私立大学,并建立健全、合理的贷学金制度,有效保障贫困学生的就学。
  3.改革司法制度。要改变传统的对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两种极端做法,一是考虑其未成年,对实施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仅仅批评教育了事,使这些人产生侥幸心理,认识不到其行为的严重后果,无视法律的严肃性,继续实施更严重的犯罪行为,在犯罪的道路上越滑越远,直至最后发展为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前不久,在广州发生了一起案件,13岁的少女陈某被16岁的中学生吴某杀害,原因是吴入室盗窃被发现而杀人灭口。吴某在上小学时是一名品学兼优的学生,读初一时,有一次为了买一个渴望已久的随身CD唱碟机,抱着侥幸心理从一家商店的柜台里偷走人民币1200元,被店主抓获,送往派出所。吴某到派出所后,被警察口头训诫了一番,退还赃款了事。学校鉴于他学习成绩优秀,同时考虑到学校声誉,只对他进行不痛不痒的批评教育。此事不仅未使吴某感受到法律的严肃,反而觉得偷窃没什么,最多就是被训斥而已。从此,吴某继续偷窃,一次入室偷窃时,被陈某撞见,吴为了灭口,就掐死了陈。如果当吴初次违法犯罪时,就受到了适当有效地教育改造,完全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二是一旦发现中学生有违法违纪行为,即开除学籍,将其推出校门,使其丧失求学的机会。这些失学少年辍学后无所事事,与有着类似经历的不良青少年朝夕相处,互相感染,日益堕落,最终走上犯罪道路。北京的中学生李某,一次与外校学生打群架,并无人受伤,学校为了表明严肃处理的态度,将李某开除学籍。此后,李浪迹社会,与无业青年纠集在一起,一次,其一同伴与女友发生争执,李与其同伴共同杀死该女。如果学校不是将李逐出校门,而是给其继续学习的机会,李某很可能不会成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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