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社会保险法律的诞生和不断完善与社会的发展相协调。从上述国家最早制订的差不多都是劳工健康保险法律,到失业保险法律,到老年、儿童、残疾人等的保险法律陆续制订,说明有关的社会问题已发生而且相当严重,到了足以影响到整个社会安全时,为急需解决社会问题应运而生或及时修改社会保险的法律。反过来,各种社会保险法律的产生和不断完备又及时缓解、疏导了社会的阻滞问题,使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得以安全健康地发展。
第二,社会保险法律的发展与社会的经济状况相协调。上述国家的社会保险法律应该说都比较完备,恰与这些国家的经济发达状况相协调。可以说没有经济的发展,就没有条件筹措足够的经费,社会保险的法律机制就没有建立的紧实基础。而上述国家在推行社会保险制度中遇到了不同的问题,但主要是与经济状况息息相关的保险费来源问题。因此,一个国家要建立健全完备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必须脚踏实地地发展经济,增加国库的收入、地方财政收入和民间团体、公民个人的经济收入。
Ⅱ
德国、法国、英国、美国、日本等主要工业国家的社会保险法律尽管在内容、范围、操作方式等方面各有千秋,但反映出各国都十分重视社会保险立法工作,并使之日臻完备,作为其缓和矛盾、稳定社会的重要手段。目前在我国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多数人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提高是事实,但也确实有少数人生活有困难,如几千万农民的温饱问题尚未解决,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过程中有些企业的职工及其家属的生活遇到了困难,贫困地区失学儿童的数字仍很可观,其他如生老病死和意外事故等引起暂时或永久丧失谋生能力、农民的疾病医疗问题等都现实地存在着。如何结合国家的财力,根据我国的国情,区别城市、农村的具体情况,分中央、地方级别,通过公营、民间的多种渠道,投保对象可以是团体,也可以是个人,资金筹措以国家、集体、个人三结合方式,建立起我国自己的社会保险法律机制确实是我们应急迫考虑的问题。从立法技术上,可学习日本(尽管它是因历史原因而形成,但实践证明有成效),制订多个社会保险法案,以适用我国复杂的情况;从经费筹措上,借鉴美国,不形成中央的负担;从包括内容上,参考欧洲诸国,逐步全面地形成比较系统完备的社会保险法律机制。
【注释】引自或参见〔台〕江亮演著:《社会安全制度》第3-4页、序1页、297页、298页、283页、292页、352页。 ]引自或参见张贤钰的《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与法制的评介》一文,刊载于《中国法学》,1993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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