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社会安全立法的比较研究

 与上述德国、法国、英国等欧洲国家的社会保险法律机制不同的是,美国政府没有推行针对一般公民的医疗保险和儿童津贴的社会保险制度,这应该缘于美国发达的私人(民间)保险业务。几十年来,美国的社会保险机制虽然也根据美国的经济景气状况、两党的竞选情况作一些修正,但是仍保持了稳定,这是因为在经费的筹措上大部分来自民间团体或地方政府,联邦政府一向很少直接负担,因此美国不致如西欧国家那样陷于困难。
     ]
 五、日本的社会保险法律
 在日本,由于历史的原因(主要因其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影响)未制订统一的社会保险法。最早的保险法律是1922年制订的“健康保险法”,其他的保险法案是本世纪三十年代起陆续制订的。以保险对象不同分别制订不同的保险法是日本社会保险法律的特点。健康保险法的对象是工人、民间企业雇佣人员,分强制保险与自愿保险两部分。国民健康保险法的对象是没有参加上述健康保险的公民,投保人只享受医疗服务,无现金给付。厚生年金保险法的对象由原来仅限有报酬工作的劳动者发展为凡是未参加其他公共年金保险的公民。此外,日本还制订了劳动者灾害赔偿保险法、雇佣保险(失业保险)法、船员保险法、公务员灾害赔偿法、国民年金保险法、农业者年金基金法等等。针对不同保险对象的法案。在日本,负责执行各种社会保险法案的各种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十分健康,使日本的社会保险机制在促进国家经济发展、解决公民的危难、稳定社会秩序等方面充分发挥着作用。
 通过对各主要工业国家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我们认识到这样两个带有共性的问题: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