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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安全立法的比较研究

 法国的社会保险法律应该说也是比较完备的。但在本世纪后半叶,法国遇到经济不景气和人口老龄结构比例增大的实际问题,财政收入减少与医疗费用及老年年金的增加成了很突出的矛盾,法国政府在实施法律的具体作法上采取加重税赋和提高社会保险率,当然这种作法的负面作用也是存在的。
 三、英国的社会保险法律
 英国早在1897年制定“劳工灾害赔偿法”,后发展为1946年7月制订的工业伤害保险法,保险费由政府、雇主、被雇者三方负担。工业伤害指该法规定的所遭遇之伤害或染患之职业病。除工业伤害保险法外,英国还在1946年制订国民保险法,并于1948年全面实施,后经数次修改形成一完备的全民保险制度,“全国国民在工作年龄内,不分社会地位高低,不论财产多寡,均应一律参加保险。参加保险以后,则终身为被保险人,而依赖其为生之成年家属及未成年之子女,亦因其投保而可获保障。”
     在英国,国民保险的内容包括伤病津贴、退休年金、寡妇给付、死亡一次给付、老年年金、残障人照顾津贴、失业给付等等。
 半个世纪以来,英国已在法律上形成完备的全民保险制度。在保险给付方面也随社会实际情况而发生具体变化。
 四、美国的社会保险法律
 美国最早的社会保险立法是工人灾害赔偿法,到1920年有30多个州订立工人灾害赔偿法,至1935年美国各州已全部实施。此类灾害赔偿法律的规定在各州并不统一,大约五分之三的州是强制投保,其余的是选择投保;大部分州的保险费全部由雇主负担。
     美国的失业保险法案虽在1916年马萨诸塞州议会上初露端倪,但直至1932年在威斯康星州才正式制订美国最早的失业保险法。失业保险的内容虽依各州的法律规定而不同,但均属强制保险。保险费不一定由被保险者负担,联邦政府也有失业补给制度。
     美国的医疗保险,突出的是老年保险、遗属保险、残疾人保险,这方面的法律经由本世纪三十年代至六十年代的过程而逐步完备,到八十年代中期定格为修正了的联邦社会保险法。在美国,没有以一般公民为对象的公共健康保险,大部分美国公民只好参加私人(民间)的保险。此外,在美国还有特种保险立法,如铁路工人保险规定、公务人员退休制度、退伍军人福利规定等。在美国,支付老年人、遗属、残疾人、公务员、退役军人、铁路员工的保险费,主要从投保者所缴纳的保险费中支付,政府只负责一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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