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国家的经验,社会安全的立法是一个根据本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实际条件而进行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成员、法律学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等诸方面人才共同研讨、协作创制的制度。开展对有关国家的社会安全立法的比较研究,借鉴其有益的作法,为我国的社会安全立法献上一份计策,着重就社会保险方面的有关国家的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其他涉及公共救助、国民就业、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有关国家的立法将另文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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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SOCIAL INSURANCE)制度是社会安全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它根据共同分担危险的原则,属国家推行的一种由国家财力和多数人投保来帮助、照顾、分担少数人因遭遇危险事故从而发生经济生活不安定和身心健康遇到危难的制度。其性质是强制性、非盈利性。
一、德国的社会保险法律
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首创于德国。十九世纪后期的德国社会遇到了两大社会问题——劳资纠纷和失业,当时的国民贫病交加无基本的生活保障,直接影响到俾斯麦首相统治的德国社会的安定。为解决这非解决不可的两大社会问题,安抚劳工,俾斯麦政府想出一种社会对策——实施劳工灾害保险制度。但因灾害补偿问题限于国家财力等原因一时无法解决,改为先推行劳工健康保险。于是1883年通过并于第二年施行的《劳工疾病
保险法》诞生,这就是世界上第一部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
随后,德国还于1884年、1889年先后颁布有关劳工灾害保险、残疾者与年老者的年金保险等法律,到1911年制订统一的社会保险法,1927年德国又颁布了失业保险法律,至此,一套比较完备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在德国形成。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国西部社会保险制度有了进一步的扩充和发展。德国东西部统一以后,失业大军猛增,但德国社会能够基本上保持长期稳定,没有发生大的动荡,应当说是德国较完备的社会保险机制起了相当大的作用。
德国的社会保险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医疗保险:包含事项有疾病预防、医疗救护、诊断检查、住院治疗和护理、康复用具、生育、家庭扶助、丧葬等费用支付。几乎所有的德国公民都参加了疾病医疗保险。符合法律规定的固定月收入的公民属于义务投保人,他们与雇主一起分担缴纳投保人毛收入(未交所得税前)的12.5%作医疗保险金。不属于义务投保人的可自愿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