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安全立法的比较研究
刘守芬
【全文】
社会安全(SOCIAL ECURITY)一词,有的国家称为社会保障。“其内容是以社会保险为主,公共救助、国民就业、社会福利……等为辅”,“其本质乃为保障国民经济生活之安定,也是近代社会政策之一环”。
世界上第一部有关社会安全的法律——德国的“劳工疾病
保险法”诞生于1883年,它开创了社会保险立法之先河。此后为法国、英国、美国等国家所仿效,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主要工业国家各自形成了较完备的社会安全的法律制度。
我国自本世纪七十年代末以来,由于经济的高速发展,从封闭的落后的农业国正逐步迈向开放的现代化的国家,特别是九十年代以来因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已经引起和正在引起社会的剧烈变动,传统的社会规范、社会价值、文化制度等已无法适应变化了的现代社会;同时,新的社会秩序、社会规范、社会价值、文化制度还没有形成,在这样的社会转轨时期,“难免有很多失调现象,使社会大众难于适应,造成了许多如公害、犯罪、生态破坏、食品卫生、社会风气、风化、治安、失业、交通、老年、劳资纠纷等等的社会问题”。
为了解决好上述社会问题以及预防此类社会问题的再发生和进一步扩大,必须重视保障个人生活之安全与整个社会安定的关系,以立法手段推行社会安全(或称“社会保障”)制度,“可以使人们解除后顾之忧,稳定社会秩序,从而促进生产的发展”。
我国虽然在道德文化方面始终倡导:“一人有难,八方支援”,“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等良好社会风尚;在
宪法、
劳动法、
保险法、
教育法、
残疾人保障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中涉及社会安全的规定,但这些道德倡导和法律规定仍远远不能应付急剧变化了的社会现实,迫切需要从制度上确立社会保障,既考虑国家的财力,又考虑国家的政治、文化、社会的情况,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比较系统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并用立法形式固定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