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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立法体例问题

  我在1993年写过一篇论文,题目就是《民法典——我国民事立法的必由之道》。在那篇文章里,我对我们未来民法典的编纂体例提出了一些设想,主要想法是:编纂思路上以德国民法典为范本,结合我国民事立法的经验和民法理论成果以及我国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与《民法通则》的延续性,将民法典分为六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债权;第四编,知识产权;第五编,亲属;第六编,继承。当时的想法是:第一,总的体例设计思路应当是德国式的,潘德克吞式的,但应当有所发展;第二,知识产权应当独立成编,19世纪的私法典中没有知识产权的一席之地是由于当时的科学、技术、文学尚未像今天这样受到高度重视,现在情况迥异;第三,债法的体系不宜打乱,且需与物权法相对应,所以侵权行为不应独立成编,合同法也无须独立成编,否则债编显得太难看,不协调;第四,亲属与继承仍各自成编;第五,人格权本应独立成编,但一则考虑到总则中自然人一章主要就是写人格权,二则单独成编内容较少,难以与其他各编协调,故只好委屈它在第一编中。现在看起来,这个体例的大部分结构和内容与梁慧星教授、王利明教授的主张是接近的,但也有不同之处。但到今天,我的一些想法有所改变,尽管大的原则上没有改变。我想这种纯学术观点的改变对于一个学者来说是很正常的,比如包括对民法典制定时机的判断,我现在的看法与当初比也有改变,没有当初那样乐观了,更务实一些,也更谨慎一些了。
  关于中国民法现代化所需依赖的条件,这也是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时机是否成熟的问题。尽管制定民法典是几乎一边倒的呼声,但对于民法典的制定时机是否已经成熟,似乎讨论得不多,没有多少人来发表看法,更多的人只是认为现在是制定民法典的第三次高潮。所以我们也需从善如流,赶上时代,尽快制定民法典。
  我的看法,民法典不宜在短期内出台。至少还要20年左右时间准备。民法为诸法这源,民法典为仅次于一国宪法的最重要的法典,一部体系合理、内容科学、语言完美的民法典,好一部完善的民法典,取决于诸多因素,包括政治上的民主程度,经济上的市场化程度,民智的开启程度,还包括民法理论的发达程度,民法学者地民族精神、历史因素、本土资源的感悟程度。可以设想,当初(1814年)若没有萨维尼的极力反对,而按蒂堡的思路尽快搞出来的德国民法典,而不是到1900年才颁行的德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能有今天这样的历史地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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