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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不依与法烦扰民

  胡建淼:不是谁都有权立法,更不是谁都有权立“罚”
  近几年,各部门、各单位纷纷强调立法、重视立法,而且确实立了大量的法,这不是件坏事。因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立法固然是法治的前提,但值得提醒的是:法治不意味着人人立法;如果搞“全民发动,人人立法”,那又会走向法治的反面。根据我国宪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的立法机关及立法权限的架构如下: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法律;2、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3、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地方性的法规;4、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从广义的立法上说,还有)5、国务院各部委,得到授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的市人民政府,有权制定行政规章。在实际当中,目前有不少无立法权的组织,诸如一般的市、县、乡人民政府,甚至村委会与家庭,都在纷纷“立法”,这是一种“法盲”的表现。
  不能搞人人“立法”,更不能搞以“罚”代“法”。我国已于1996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它对行政处罚权的设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法第二章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及表明只有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有权设定行政处罚(而且它们之间的设定权又有区别),其他任何文件均无设定行政处罚的权力。可我们有的部门,依然我行我素,在自己的行政文件中规定各种“处罚”,并照此行事。
  这必然把“法治”导向“罚治”。
  刘茂林:未雨绸缪,防治法烦扰民
  法烦者,法多且乱也。法烦与无法可依一样都是与法治的要求和精神相悖的,无法可依致民无所适从,法烦使民不知所从。更有甚者,法烦还可能会动摇人民对法治向往的信念,伤害人民对法治的感情。
  防治行政法领域的法烦扰民现象,首先是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法的立法,使行政法多而有序,多而不乱。在行政法的立法领域要注意做好以下几点:(1)以民为本,充分体现民意;(2)以宪法为依据确定各级各类行政立法机关的立法权限、范围和程序;(3)建立和完善行政法立法监督体制,将各种形式、各种层次、各个领域的行政立法都纳入到监督范围;(4)统一和规范行政法文件的名称;(5)建立完善的行政法解释体制,规范行政法的解释。在国家立法法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国务院可制定规范行政立法的行政法规,用以规范和调整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有关行政法机关的立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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