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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探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2 注重程序性原则
  正如前文所提,为保证法人的正常权利不因某一方面的否认而受到损害,因此在实践中应当注重程序的严格性,同时还建议建立备案制度,保证否认效力和否认结果有可查途径。
  3 相对性原则
  法人的人格否认是针对一事,在一定时间内对特定主体而言的否认,而不具有对世效力,因此执行不应当影响法人其他的交易权益,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建立公示制度,保证法人的民事活动不因误解与信息流通不畅而造成损失。
  4本土化原则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从是西方借鉴的制度,但在具体应用是切不可生搬硬套。民法是最讲求利益平衡的法律,其正义的基础是具体个案中利益平衡与最大化而体现的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而具体利益往往有其强烈的本土化特征,受到当地交易习惯和对利益期待判断的影响,因此,在具体问题上要做具体分析,从而保障当事人双方在法律的调整下能达到期待利益的最大满足和最优化的平衡。
  对我国目前实践的思考
  我国现在还没有建立起法人否认制度,那么是否就对这种现状绝对无任何措施来进行处理了呢?回答是否定的。
  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平等公平等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对民法具体规定的空白有着补充的作用。在特定的出资人或管理者越权行为发生时,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违反权利不得滥用,诚实信用的原则,破坏了社会的公平正义,打破了民法主体之间的社会利益平衡的关系,因此,法官在这里可以运用自由裁量间接合法地来平衡这些关系。而在实践中,也有了法官以此对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行为作出否定,同时否认公司法人人格,要求滥用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判例。当然,这种做法是有极大的不确定性的,只能用来解燃眉之急,而建立我国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才是根本的措施。
  结语
  我国在市场经济建设法制轨道上还是年轻的,还有很多漏洞与空白等待着填补。罗马不是一日建成,法人否认制度的建设也不是能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大量的实践与经验的积累,路漫漫其修远兮,我们期待着它的早日建立和成熟。
  
  参考文献
  1王泽鉴 《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朱慈蕴著:《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11月版
  3《中国民法总论》 胡长清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4《关于我国引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思考》陈燕俐 贺振遥 中国法院网  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45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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