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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探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于是,随着有限责任制度弊端的暴露,对有限责任限制性规定也在公司法体系中发展。其中,揭开公司面纱(或称“刺破公司面纱”)是在英美国家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判例规则,法院得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的目的,在具体案例中漠视或忽视公司的法人人格,责令出资人或公司的内部人员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学理基础及特点
  要探明法人人格的否认的学理基础,首先应当明确法人的人格为何物。关于法人的本质的拟制说,否认说和实在说中,否认说不承认法人有人格,而拟制说承认法人有人格,不同之处在于拟制说认为法人的人格是源于法律的创造而实在说认为法人的人格在于法律的发现。因此,法人的人格否认是建立在拟制说或实在说基础上的,而不是建立在法人的否认说基础之上的。由此可以得出法人人格否认的以下几个特征:(1)对法人人格的否认不是全盘的,而是有限的,而只是对法人一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作出一定的限制,通过事实上已丧失独立人格特征的法人状态来揭示法人面纱后面的人格滥用者,突破有限责任的限制,直索滥用者的责任,而法人作为一个交易实体,其其他法律关系不受次影响。(2)对法人人格的否认不是永久的,而是暂时的。法人人格的否认只存在于个案中,是为个案中债权人权利实现提供司法救济,以对失衡的法人利益关系进行的事后规制,实现法律公正、公平的价值目标,而不是为了对法人法人人格作出是否合法的评价。(3)法人人格的否认不是对世的,而是对人的。否认的效力是基于受损债权人的而不涉及其它与法人交易主体。
  由此可见,法人法人否认制度的目的不是在于否认法人的人格,而恰恰是在于肯定法人人格,保护法人人格的独立性。其根本目的还是在于以此来弥补有限责任制度的不足,维护交易安全,平衡交易双方的交易地位和利益。
  在这里想提出的是,笔者认为“法人人格否认”的提法欠妥,从字面意义上看易造成误解,在司法实务中引起不必要的偏差。似拟“出资人直索责任”或如英美国家直接用形象比喻“刺穿公司法人面纱”为宜。
  我国现状——违法形式的多样化与法律的苍白
  在法律上,法人虽然与自然人具有相同的法律人格,但是其形式的多样化,造成了法人违法行为方式的多样化和手段隐蔽化。翻阅资料,从我国法人实践来看,目前存在的滥用法人人格的行为,主要表现为公司行为:
  1、虚假出资。主要指公司发起人、出资人在设立公司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或在办理公司登记时与验资机构共谋,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进行工商登记,取和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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