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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探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浅探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慕雁翔


【全文】
  
  导语
  本文通过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历史的回顾和对其学理基础的探究,结合我国目前的现状,对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的构建从立法,司法等方面作出了设想, 在立法上建立法人人格否认的概念,初步设计了法人否认的具体构成要件,并进一步从诉讼主体,执行程序 进行了司法操作的设计.提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应当秉承的谦抑性原则,注重程序性原则,相对性原则和本土化原则,并针对当前的情况提出了展缓燃眉之急的措施.
  关键词 法人否认制度 我国 构建设想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由来
  法人制度可以说是19世纪最伟大的创造之一,法人制度的核心是将团体的人格独立出来,成为市场交易的主体,其财产和人格不依附于其出资人,这也就意味着出资人有限责任的确立。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的重要形式,其优点主要在于:
  (1)分散投资风险,促进出资人投资。出资人只承担出资义务,而将经营活动委托给管理层,出资人只以有限的财产承担经营风险,一旦经营失败,是债权人而不是出资人将承担风险;而出资人却可以参与公司经营利润的分配,这样,出资人在一定范围内是可以预计自己的风险。同时,投资者的增加也转移了集中的风险,降低了经营的风险系数。
  (2)减少交易成本。有限责任的确立使得交易对方在交易行为前不必调查每一个出资人的资信情况,而只用调查法人的资信情况,节约了时间和成本,增加了交易的灵活性。同时,在法人内部,各出资人的责任有限,其偿债能力明确,清晰,稳定,有利于法人组织内部的承责比例的划分。
  (3)规避后果严重的侵权责任,尤其是在集团诉讼的情况下,被侵权人的索赔数额往往很高,出资人个人难以承受,有限责任制度很好地为出资人逃避责任提供了法律上的保护。
  但是,有限责任的承担也为出资人滥用法人的人格作出违法行为埋下了隐患。有限责任制度的确立,一方面是对出资人权利的保护,但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债权人权利的削弱。在法人人格的外套下,出资人没有实际出资或出资数额未到其承诺认缴数额,以致严重影响了法人的偿债能力;法人以欺诈的手段骗取合同利益,而出资人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出资人违反规定分红或以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影响到债权人利益,;法人变成出资人的工具的现象也随之出现。出资人合法性规避法律,逃避债务,造成法人财产混乱,产权不清,损害的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法人只有有限责任,这就意味着法人出资人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往往转嫁给了社会,其中主要是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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