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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与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关系

知识产权制度与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关系


张志成


【摘要】知识产权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很多领域的技术和科技安全,妨碍了我国政治主体及经济主体稳定地获得技术的能力,同时,威胁到我国拥有较大优势的部分资源的利用。但是,虽然现象反映本质,但现象背后的本质往往与现象并非简单一致。如何看待知识产权制度与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关系仍然是个困难问题。


【关键词】知识产权制度 国家利益 国家安全
【全文】
  张志成
 ZhangZhicheng
  
  (本文发表于《知识产权》2004年第6期)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P system and the National Interests 
  一、知识产权制度对我国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影响的分析
  总体来看,知识产权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很多领域的技术和科技安全,妨碍了我国政治主体及经济主体稳定地获得技术的能力,同时,威胁到我国拥有较大优势的部分资源的利用。但是,虽然现象反映本质,但现象背后的本质往往与现象并非简单一致。如何看待知识产权制度与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关系仍然是个困难问题。
  (一)、TRIPs协议与我国的利益。公认的事实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利有弊,利大于弊”。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和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认为包括减少发达国家贸易保护在内的整体一揽子协议会(给他们)带来利益。”[1]有些国家认为,发展中国家在农业等领域都获得了利益。[2]但是,研究表明,就TRIPs而言,获利最多的是美国和欧盟。甚至连澳大利亚这样的较为先进的国家的统计数字都表明,上世纪90年代,其付给外国版权人的费用比获得的费用多出了12亿澳元。而保护按照TRIPS协议而延长期限的专利付出的代价高达38亿澳元。在澳大利亚的专利也主要有外国申请人获得。[3]因此,TRIPs协议本身是发展中国家和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贸易自由化过程中整体妥协的产物,应该认为,发达国家许诺的开放农业、纺织品市场等承诺是以发展中国家接受TRIPS协议的负担为代价的。在世界贸易组织乌拉圭回合会谈中,TRIPS作为一揽子协议的一部分是相对合理的。但是,仅就TRIPS协议本身的合理性而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为发展中国家带来了沉重的负担。尤其是在医药专利对公共健康的影响等方面,严重威胁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稳定和国家利益。但是,作为中国——一个发展中的大国,TRIPS协议是否完全是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承受的负担呢?在战略层面上,TRIPS协议是否也符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的判断——“有利有弊、利大于弊”呢?
  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前,中国已经建立的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且卓有成效。例如,从统计数字上看,我国国内申请人在专利制度实行的近20年时间内,已经申请了314771项发明专利,占全部发明申请的近50%。从专利制度的实施效果来看,对高校科研和管理人员的调查表明,70%以上的人认为专利制度对于鼓励科技人员进行发明创造有很大或者较大作用。由于专利、版权等不断转化为现实的经济利益,因此,知识产权制度有利于科研经费的回收,刺激对于科研经费的再投入。[4]由于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存在,我国各类经济主体、特别是私营经济体和新兴计算机、生物等产业经济体获得了巨大的收益。按照学者的划分,我国属于科技发展中国家。[5]不可否认,尽管我国有着一定的创新能力,但我国仍然属于技术进口国家。因此,即便是没有TRIPS协议和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技术贸易方面,我国仍然会处于进多出少的局面。可以说,这是我国的发展阶段造成的,是不可逾越的。不过,尽管我们仍然处于技术进口的地位,由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存在,给我国带来了大量准确而廉价的技术信息,同时,更关键的是,专利和版权制度的存在,刺激了国内的创新增加。总之,国内早已经实行的知识产权制度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承担的TRIPS义务对我国国家利益的影响也是“有利有弊、利大于弊”的。从这一点出发,笔者认为,在TRIPS与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性质上,结论只能是,兴其利,除其弊。
  (二)、知识产权制度与国家经济安全。知识产权制度是国家法律和政治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只有站到国家战略目标的高度,才能正确认识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影响和地位,也才能制定正确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进而保证我国的经济安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了对外开放、引进外资、促进发展的经济战略。借用外国技术和资金是我国整体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实践来看,也取得了十分良好的效果。500家最大规模的跨国公司已经有400多家在中国投资。从高科技的摩托罗拉公司到生产饮料的可口可乐公司,从德国的西门子到日本的丰田,这些企业所以在中国投入巨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中国有着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尽管英国知识产权委员会认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本身既不能提供必要的也不能提供足够的动力使外国公司在特定国家投资。”[6]但是,应该指出的,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那么,在引进跨国公司投资时,必然面临更大困难。例如,诺基亚公司认为,应该在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业和国家做生意,以保护自己的研究开发中有价值的成果,进而享有创新带来的市场收益。[7]对于诺基亚这样的公司而言,知识产权战略是其经营战略的核心组成部分,没有知识产权管理、东道国没有知识产权制度是不可想象的。可以认为,知识产权制度并非是引进外国投资的充分条件,但在其他政策和条件的支持下,知识产权制度是引进外国投资、特别是高科技跨国公司直接投资的必要制度条件。由于我国加入了TRIPS协议,以积极的姿态保护各国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为我国带来了大量直接投资。由于资本利润的实现总是需要以一定的技术为前提条件,而专利制度能够为资本带来垄断性的利润,因此,资本的进入、特别是直接投资(FDI)的进入,往往以东道国是否有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为前提条件。[8]由于我国建立并实施了知识产权制度,为外国资本的直接投资提供了良好的软环境,刺激了外国直接投资的大量进入。我国在2002年成为世界最大的外资(FDI)流入国。而外国直接投资的流入不仅为我国带来了就业机会、贸易赢余和制造技术,关键的是,外国直接投资必须以有形的资产(工厂)为必须载体,因此,避免了外资快速进出所造成的金融风险,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的国家经济安全。同时,事实表明,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为中国的经济繁荣、人才培养、观念更新等等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9]实事求是地看,我国比较成功地实现了“以市场换技术”的战略目的。[10]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我国在引进外资的进程中必然遇到更大的困难。从这个角度上讲,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了外国申请人利益的同时,也为我国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尽管知识产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国的国家利益和安全,但我们仍然要清醒地认识到,只要我们坚持改革开放、坚持走市场经济的道路,我们就必须坚持并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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