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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向一种法律的社会理论·第五章

  这种观点在韦伯后期的宗教社会学研究中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从宗教对人类行为的导向(orientation)着眼,韦伯逐渐揭示出宗教在社会规范体系中的作用,并阐明了西方宗教的理性化过程以及宗教理性化与法律理性化乃至整个西方社会理性化之间关系。
  
第一节 作为一种社会规范的宗教

  与从宗教内部研究宗教思想的神学家不同,作为社会科学家的韦伯并不关心宗教的实质内容,而是对宗教的形式和社会作用表现出极大的兴趣。韦伯认为,尽管高度成熟的世界各大“正统”宗教都以某种“出世”的教义来引导信众,原始的宗教却完全是入世的,甚至是以追求某种可计算的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在人类社会的早期,由于人类控制自然和社会的能力较弱,面对自然万物和社会关系时往往感到无能为力,所以人们往往把外部世界神化,认为那里中栖居着各种神灵。通过与神灵沟通以获得对外部世界的把握和控制,这种社会心态促成了“一切‘职业’中最古老的职业 职业巫师”的产生。[5]早期宗教的象征性仪式有助于消除人们对外部世界的恐惧,同时,也使同一个生活共同体中的人们对同一套礼仪产生信仰,从而使他们的行为方式趋向于一种具有常规性的秩序。正如韦伯所言:“‘宗教的’观念对生活方式和经济的首要的和基本的影响,总的来说,就是起了固定化的作用。”[6]在古希腊和古代东方世界普遍存在着这种人格化的宗教形态,这表现为自然观上的万物有灵论和社会心态上的祖先崇拜。而到了古罗马时代,西方宗教逐渐呈现出一种“非人格化”的趋势。古罗马的诸神有着明确的分工,并且不再是一种“为所欲为”的非理性存在。人们甚至可以理性地预见神灵的作为。这使得宗教逐渐走进了理性的疆域。
  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宗教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引导着人的社会行动、使之趋向于某种秩序:
  首先,宗教是一种社会整合的力量,他使得单独的个人团结为一个共同体。在人类社会的早期,一个部落、一个村社或一个城邦的人民往往共同尊奉着一个神灵,这种信仰以及相应的集体祭祀仪式维系着各该社区的同一性(identity)。
  其次,宗教为人类的共同生活提供了一套共享的知识体系,从而使个性迥异的个人遵循某种共同的生活方式。韦伯指出,生活在社会中个人总是要根据对他人行动的预期来调整自己的行动。如果一个社会缺乏一套共享的知识体系,每一个个人都各自根据自己对自然和社会的理解来行动,那么,整个社会就会陷入一团混乱。理解和预测他人的行动方式必须以存在这样一套知识为前提。而一个社区的宗教恰恰是这样一套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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