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迈向一种法律的社会理论·第二章

  其次,法律现实主义强调“法官的个性”和“司法过程中的具体行为”,而无视社会的历史性。这正是美国社会科学中普遍的行为主义倾向的一种体现。一位当代学者指出:“历史与社会科学的离异在某种程度上正是社会科学美国化过程中的灾难性后果之一。”[37]而马克斯·韦伯的社会理论正是把社会科学与历史结合起来的一个范例。韦伯对历史的重视在他的法学研究体现得尤为明显,他的早期学术生涯就是以法律史研究为核心的。正是通过细致入微的历史文献研究,马克斯·韦伯提出了合法统治的三种类型、法律思维方式的不同结构、法律的形式理性化与资本主义的兴起等等异常重要的理论创建。也正是通过比较性的历史研究,韦伯回答了“为什么形式上极为类似的法律制度会导致全然不同的实践结果”这样的重要问题。而在行为主义的理论框架中是不可能作出这样的理论贡献的。
  最后,法律现实主义主义者的研究虽然突破了法律教条论的研究模式,但它基本上仍然属于一种法律职业内部的研究。其主要关注点是法官和其他法律职业者的行为,而极少论及一般社会行动者与法律规则之间的关系,更谈不上揭示法律与道德、宗教等内在行为规范之间的关联。而韦伯的社会理论研究则立基于个人的社会行动,由此出发来探讨法律规则、法律职业乃至整个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在他那里,法律职业者的思维方式不再是研究的基本前提,而成了一个本身就需要被分析的素材。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看到:韦伯借助法学中的理论资源完善了自己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同时又摆脱了法律职业者的实践目的所导致的知识局限性。借助这样的方法,韦伯对法律科学中一些基本问题作出了全新的解释。在下面的两大部分中,我将分别评述韦伯的一般法学理论以及他对西方法律独特品质的阐释。在这些论述中,韦伯的研究方法将得到具体的展示。
  
【注释】  这些论著包括:1903年发表的“罗歇尔的‘历史方法’”、1904年的“社会科学与社会政策中的‘客观性’”、1905年的“克尼斯与非理性的问题(上)”、1906年的“克尼斯与非理性的问题(下)”、“文化科学逻辑的批判研究”、1906年的“批判施塔姆勒对唯物史观的‘驳斥’”、1913年的《论解释的社会学的若干范畴》以及1917年的“何谓社会学与经济学的‘价值无涉’”。韦伯去世后,他的遗孀Marianne Weber把这些文章和另几篇与方法问题无关的论文收录起来,辑为Gesammelte Aufsaetze zur Wissenschaftslehre(《科学之逻辑文集》,Tuebingen: Mohr, 1921)。目前,北京图书馆藏有此书的1982年第七版。参见:Max Weber, Gesammelte Aufsatze zur Wissenschaftslehre, 7 Aufl., Tubingen: J. C. B. Mohr (Paul Siebeck), 1988。韦伯方法论著述的中译本有:《社会科学方法论》,朱红文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一版。此书系根据一个美国选译本译出,只收录了上述论著中的一部分。
关于李凯尔特对马克斯·韦伯的影响,可以参见:Thomas Burger, Max Weber’s Theory of Concept Formation—History, Laws, and Ideal Types, New Expanded Editions. Durham: Duke University Press, 1987。
Weber, Max, 1978:Economy and Society: An Outline of Interpretive Sociology, Guenther Roth & Claus Wittich ed.,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second printing). V.I. p.4.
同上书,p.5。
同上书,p.5。
这种观点在目前的“韦伯学”中占据主导地位。其中影响最大的著作是:G. Oakes所著的Weber and Rickert: Concept Formation in the Cultural Sciences (Cambridge: MA: MIT Press, 1988)和T. Burger所著的Max Weber’s Theory of Concept Formation: History, Laws and Ideal Types (Durham, N. C.: Duke University Press, 1976)。
Mayer, J. P., Max Weber and German Politics: a Study in Political Sociology, 2nd edn, rev. and enl., London: Faber & Faber, 1956. p.146.
请参阅:Kelley, R. F., “Historical and Political Interpretations of Jurisprudence and the Social Action Perspective in Sociology,” Journal of the History of the Behavioral Sciences, 1979, vol.15, 47-62. pp.56-7。
参见:Norbert Horn, “Romisches Recht als gemeinschaftliches Recht bei Arthur Duck,” in Walter Wilhelm (ed.), Studien zur europaischen Rechtsgeschichte, Frankfurt, 1972, pp170-180.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