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阅读《普通法》
郑戈
【全文】
[I]作者按:此文的一个稍有不同的版本发表于即将出版的《清华法学》第二辑上。感谢许章润博士的约稿和翟志勇先生的催稿,使我这个懒人在悠闲畅读之际仍能不忘笔耕。[/I]
如何阅读《普通法》*
郑戈**
以赛亚•伯林关于刺猬与狐狸的比喻对我们来说已经不再陌生。古希腊诗人阿基罗库斯(Archilochus)写道:“狐狸知道许多事情,而刺猬只知道一件大事”。这个原意已经无从查考的比喻被伯林解释为:有些人习惯把所有的事情都同一个“中心思想”联系起来,用一套融贯的体系去阐释所有的“细节”;而另一些人则同时探寻许多目标,他们四处求索的动机虽然有着某种个人心理上的共同基础,但旁人却很难根据某种“客观的”标准找到这些目标之间的联系。前者是刺猬,后者是狐狸。被伯林指为刺猬的人包括但丁、柏拉图、帕斯卡尔、黑格尔、易卜生、陀思妥耶夫斯基和普鲁斯特。而狐狸家族则包括莎士比亚、希罗多德、亚里士多德、蒙田、莫里哀、歌德、普希金和巴尔扎克。[1]如果我没有误解伯林的话,刺猬的阵容中还可以加上罗尔斯、德沃金和哈特;而狐狸的典型代表则是波斯纳。伯林的这篇文章(或这本书)旨在探讨列夫•托尔斯泰的历史观,托尔斯泰在那里被描述为一只伪装成刺猬的狐狸。这个比喻对我们理解霍姆斯或许会有所帮助。
1880年11月-12月,时年39岁的波士顿律师奥利弗•文德尔•霍姆斯应邀在罗威尔学社[2]作了一系列关于“普通法”的公开演讲。这些演讲的讲稿于1881年3月出版,这就是被波斯纳称为“由一位美国人撰写的最伟大的法学著作”的《普通法》[3]。作为一部充满历史考证和法律细节的学术著作,《普通法》的出版在当时并未造成任何的“轰动”。它甚至没有像霍姆斯所期待的那样成为“一种新的法理学的系统表述或者一部新的法律必读书”[4]。但它的确至少为霍姆斯在波士顿地区赢得了一定的学术声誉。就在此书出版后不久,哈佛法学院向霍姆斯发出了聘书,邀请他加入当时只有四人的哈佛法学教授队伍。实际上只承担了两个月的教学任务之后,他又被任命为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法官。
27年之后,在一封信函中,霍姆斯宣称“《普通法》已经寿终正寝了。”因为“其中那些原本新颖的理论和观点,现在不仅对于一流学者来说是耳熟能详,甚至对于中不溜的法律人和观念传播者——教科书和实务指南的作者——来说也已经不再陌生”[5]。换句话说:《普通法》“已经不再是原创理论的源泉。它已经晋身古典之列”[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