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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法谚讲习25-41

  Basta:
  D.45.1.80里乌尔比安的这段话确实不太好译。maomao君的译法(包括所引之丁玫的译法)虽然比较符合现代意思解释的规则,但我认为,实在很难对这段拉丁文做如此的翻译。这里的主要问题在“res de qua agitur in tuto”。拉丁词res在罗马法的法律文献中确有极其宽泛的语义(此点与郑兄原先想当然的理解不同):除了“物”这个最通常的意思外,还有诉讼(例如res iudicata:已决诉讼)、财产利益(如actiones quibus rem persequimur)、原因(如datio ob rem)、事务(procurator unius rei)、事实(obigatio re)等意思。但我认为在这里还是对其作“物”解为宜。“res de qua agitur”可以直接翻译成“讼争物”(当然也可以翻成“标的物”,但鉴于罗马法学家总是习惯于从诉讼的角度看问题,所以还是翻“讼争物”好些)。 "tuto sit "相当于英文里的“is safe”、“is protected”。因此,"qua res de qua agitur in tuto sit"可翻成“讼争物能够得到保护”。
  拙译:如果要式口约的语言有含混不清之处,则应采有助于保护讼争物的解释。
  注:stipulatio在罗马法上是一个技术性的词汇,不能一般地翻成“契约”,可以将其翻成“要式口约”:它指以特定口头问答形式所作出的承诺。
  “采有助于保护讼争物的解释”的意义当然并不是特别清晰,但是,这已经是乌尔尼安这句话的全部意思了。
  法国民法典1157条与意大利民法典1367条的规定与D.45.1.80之间显然缺乏继承关系。
  郑戈:
  多谢Basta老兄,昨天一直等你老兄,你老兄却一直不来。关于这句话,俺还需继续查查资料,不过对兄台将stipulatio译成“要式口约”,俺实在是“不能更赞同了”。
  maomao:
  Besta君,
  郑戈兄的原文引用有误:
  原文是Quotiens in stipulationibus ambigua oratio est, commodissimum
  est id accipi, quo res, qua de agitur, in tuto sit.原文是quo res, qua de agitur,而不是你看到的quo res de qua agitur。
  stipulatio当然应该翻译为要式口约,我没有任何意见,我前述是意译。
  Besta兄所译“讼争物能够得到保护得到保护”或者是郑兄所译的“保障标的物之安全”的翻译很难让人理解,难道当事人会在允诺保护标的物和允诺破坏标的物之间发生混乱,以至于要解释为要保障标的物的安全?所以我认为应该将res翻译为允诺的履行,而tuto除有safe还有更广义的secure(使安全,担保,保证,不逃脱等意)的意思,“quo res, qua de agitur, in tuto sit”翻译为“肯定(保证)契约(允诺)的履行”也就是可以接受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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