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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丁法谚讲习25-41

  to a person. 2. The subject matter of a trust.
  maomao:
  周枏先生的《罗马法原论》第614页指出“如法律行为既可解释为发生效力,又可解释为不发生效力,就应采用发生效力的解释”,即认为罗马法中就存在法意民法典的前述立法,可惜未能指出其所本,我看了丁玫所译前书,与周先生所论最相类似的就是D.40.1.8了。
  sorry,忘了说了,1979年版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并没有否认res可以作thing解,但在其释义中确实有上述一段话。说这段话错的结论未必太武断了,完全可能是释义简化的结果啊。
  郑戈:
  maomao君:乌尔比安之言在时间上远较法国民法典为早,若硬要使史料或文献“吻合”于近代法理,则研究罗马法原典何益? 在这一点上,我与君倒第一次产生重大分歧哟^_^
  又及:res在拉丁文中本为“事物”之意,最多延伸为“事务”,当无“行为”或“契约”之一。若拉丁文竟如此含糊,由拉丁文表述的罗马法便不会有此等显赫地位了。
  maomao:
  硬要使史料或文献“吻合”于近代法理,我并没有此意啊,但法意民法制定之时,大量参考罗马法是不争的事实,法意民法上述规定极有可能是法意民法制订者对D.40.1.8的理解啊。
  其实res如可译为英文的 object,那么将其译为现代民法中的“标的”一词就再恰当不过了,而标的对于合同来说就是履行行为(给付)。
  当然res在作thing解释,只有“物”这唯一的意思。
  郑戈:
  maomao君,等等,俺可能冤枉你了,法国人理解的res竟真的与英语世界人理解的不一样。由于相信maomao不会乱说话,我赶忙去查了一本权威的拉法辞典,得到如下解释:
  res
  I. chose, objet, être, affaire, fait, événement, circonstance.
  II. 1. le fait, l’acte, la réalité
  2. ce qu’on possède, bien, avoir
  3. intérêt, avantage, utilité
  4. affaire, relations d’affaires
  5. affaire judiciare, litige
  6. actes, faits
  7. cause, raison
  Félix Gaffiot, Le Grand Gaffiot Dictionnaire Latin-Français, Hachette-
  Livre, 2000. pp.1368-1369.
  在法国人这儿,res倒是无所不指呀:从物、标的、存在、事件、事实到行为、原因、理由,等等,等等。我都要晕了。让我想想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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